特區香港的高鐵爭議發展到今天,讓人看到的是一群大陸的和本港的官員,腦袋都出現了大問題,為了令這條短短的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通車,胡言亂語、胡說八道的情景層出不窮,睜眼說謊的比比皆是,看得人瞠目結舌,怒火中燒。
由2007年的時任特首曾蔭權在其《施政報告》提及政府開始研究在高鐵九龍終站設置香港與大陸共同通關系統,到今天中共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批准在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十年期間爭議不斷,絕非官員們稱「全港市民都熱烈歡迎或贊同高鐵通車」的情況。
2009年時任運房局局長鄭汝樺堅稱就算高鐵開通時未有一地兩檢,也會有其它「折衷方法」。這說法今天完全不兌現,當年已有大批市民看到當中陰謀,極力反對撥款建高鐵。2009年1月示威港人包圍立法會反高鐵,雖然立法會內民主派議員也極力反對,最終撥款也被建制保皇派粗暴通過。
港人一直反對高鐵的建設,認為是另一項浪費公帑的「大白象」,對大部份市民毫無意義,也漸漸開始明白建這條高鐵的政治目的,對一眾官員欲蓋彌彰的解釋更為反感。
高鐵一再超支和延期完工已經令民憤不斷提高。2016年特區政府聲稱不會將西九總站的地域劃出香港管轄範圍外,言猶在耳,2017年7月新任特首林鄭月娥便公佈西九總站的部份地區劃為「大陸口岸區」,執行大陸法律,並展開所謂「三步走」的立法程序。在完全沒有諮詢公眾的情況下,林鄭月娥以「大石砸死蟹」的暴力行徑,跟中共狼狽為奸,港人又焉能坐以待斃?
港人一直捍衛《基本法》賦於我們的「一國兩制」,認為「高度自治」下的五十年不變已承諾港人珍惜的核心價值不被剝奪。但這條高鐵的「一地兩檢」安排,就真正粉碎了一切承諾,把《基本法》也廢掉了。
《基本法》第18條清楚說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把西九站部份地域劃為「大陸口岸區」施行大陸法是明顯的違反《基本法》,此例一開,只要中共人大一聲「一言九鼎」,便可以不按《基本法》本子辦事,任意妄為情況將會陸續有來。
按《基本法》19條規定,本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香港法院亦對香港的所有案件有管轄權,若可在港施行大陸法,即是取走香港法院的終審權和審案權,便是違反第19條。《基本法》不單止是香港的「小憲法」,亦是國家法律之一,豈容官員自把自為任意闡釋。
大陸和港府官員不理本港民間提出多個替代方案,執意在西九站一地兩檢,推行大陸法。人大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稱港人不放心一地兩檢大可不坐高鐵,更指立法會若不通過一地兩檢本地立法就是「腦袋進水」。特首林鄭月娥被問及此安排會否「下不為例」時稱「一地兩檢」是「大好事」,欲成此好事是不須有「下不違例」這「負面」用詞,拒絕回答記者提問。特區保皇派都異口同聲贊同在港施行大陸法的安排,稱反對者是「一派胡言」。
其實人大以《基本法》第7、118、119條作為推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才是一派胡言,這些有關一般性的條文怎可以凌駕於第18、19、22條等具明確、清晰規定的條文?
是港人的腦袋進了水?還是官員們的腦袋進了水?一地兩檢是為哪個方便、哪個不方便?廣東流行口語的「水」即是「錢」;「掠水」即是搶錢,「進水」大抵不是進入腦袋,而是進入了口袋?若《基本法》清楚的含義被人因貪圖利益或方便而扭曲,香港的法治將會全面被破壞,投資者不另謀出路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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