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與大陸2001年起建立通報機制,兩地就通報機制新安排達成共識,簽署新安排文本,新安排明年2月1日實施。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一般案件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報;重大複雜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個案最遲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雙方如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查詢,對方應自接獲查詢翌日起30個工作天內回覆。
通報內容會標準化,包括涉案人士的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大陸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香港向大陸通報執法單位除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外,新增廉政公署。
大陸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至於檢察機關的通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30日的通報期太長,因30天內已足夠發生很多事情,如強逼認罪等,希望通報期愈短愈好,以保障被捕人士的基本人權。
他又擔心,擔心本港和大陸對國家安全的定義不同,大陸或隨意演繹國家安全的定義,濫用國家安全為由拘捕香港人。要求香港和大陸政府澄清,何謂影響國家安全,避免港人誤墮法網。
對於新通報機制機構加入香港廉政公署,林卓廷認為安排合適,因廉署近年經常調查涉及中港兩地的跨境貪污案件,新機制對廉署調查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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