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去年6月通過《職工會條例》修訂,引入多項國安元素,本周一(5日)起生效。據最新刊憲、職工會每年要提交職工會登記局的帳目表表格,「資產負債表」中新增申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結存」一欄。另外,職工會在擬收取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申請時,除要填寫「境外勢力名稱」,更要表明「與境外勢力的關係」。
政府今(9日)發表憲報,當中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畢咏彤在5日公告,行使《職工會條例》所賦予權力,指明新一批職工會登記局表格,並取消以往所有按條例訂明的表格。
新表格的「資產負債表」要求職工會申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結存」,並要「逐一註明批准編號及相關結存」。如果過去一個財政年度有相關收入及支出,需在另一份表格申報該境外勢力名稱、收取資助或捐贈的日期、相關資助或捐贈獲批准的支用目的,並逐一註明批准編號及相關結存等。
在「職工會/職工會聯會擬收取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的申請書」中,要求職工會填寫「境外勢力類別」,如是政府、政黨、國際組織等,並設有欄位要求列明「境外勢力的主要業務」、其聯絡資料,與申請的職工會的關係,並在「如適用」情況下,列明「境外勢力的使命、願景、目的」,並附上「境外勢力的背景資料」、「有關境外勢力的和本職工會/職工會聯會的關係的證明文件」等。
另外,新的「職工會登記申請書」中,每名職工會登記申請書的簽署人或籌委會成員,均需簽署聲明,確認職工會所有目的及宗旨均合法,不會進行或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國安或不利國安、及/或違反《職工會條例》和其附屬法例,及其它相關本港法例的行為或活動。
政府去年提出修訂《職工會條例》,在同年6月25日獲立法會以不記名方式三讀通過。修訂重點包括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國安」理由,拒絕新職工會登記或合併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任何曾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將被永久禁止出任工會職員或作為發起人,違者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職工會如接受「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須事前向當局申報並獲批,且不得將相關資金用於立法會等本地選舉。違規者可被罰款最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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