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斯多德有一名言,人人認同,說人是政治的動物。問題來了:法官是不是人?你問那些法律精英,他們只叫你信法治,信法官是中立,難道律師一坐上法官之任就有神奇的力量令他們不再是政治動物?問問全港最資深的大律師,若他坐上馬道立之位,他會判六名立法會的議員被DQ嗎?他會如何判13+3名抗爭者的上訴?

自然不一樣,是他成了政治動物還是馬道立加上訴庭法官成了政治動物?還是本來大家都是?

講法理大家還是信學者不要信律師吧。前星期介紹過格里菲斯教授的名著「The Politics of the Judiciary",他是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官的中立神聖地位,指控他們只是政府即有權者的保護者,他書中無情踢爆一些名官偏幫有錢人,包括達寧(Lord Denning),指他對工會、學生及無家者有偏見,結果達寧在一公開講課時罵他那個傢伙(that man Griffith),因而令到這書成為最暢銷的書之一。

格里菲斯說法律只是權力關係的文書(statements of power relations),包括各人權公約,人權法律的存在只是政治衝突的產品,而其存在看似解決了衝突,其實並不,政治衝突一直存在。香港簽了人權公約,其文字寫入基本法中,但明顯地香港的法官以政治現實去解釋人權,因而有我們今天的困境,這不是很真確嗎?

不單格里菲斯明白法官有政治性,還有很多其他法官學者著書立說,無情批判英國法制的各類不公平,正是學術上的努力,而非宗教式的服從,令到英國的制度有所改善。香港人何其落伍?

篇幅所限,除了階級之外(法庭內外的法律從業者皆高薪或超高薪,非富則貴,價值觀自然偏向建制)學者亦指出法官界男性中年為主,價值觀亦必然是男性重剛強理性,不從感性看人間問題。所以筆者特別奉勸年輕政客不要時時哭泣博同情,中年男性是最討厭Cry Baby的,除非碰到奶奶法官主審,哭是博不到同情的。法官的任命欠缺民主成份,終身職業保障雖然保障了獨立,亦縱容了個別法官的專橫,制衡依靠民間特別是學者的獨立及客觀的批評。可惜,在香港學者多不識法律,法官看不起不懂法律的人。懂法律的學者則只知推崇法制,弄到一般人也盲從法官,實在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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