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吉林省東昌區法院不許法輪功學員羅希珍家人自請律師維護權益,聲稱這是中央政法委及法院的內部規定,並說沒有文件,是「口頭通知」。
據明慧網報道,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國保大隊警察吳國慶,6月26日在通化市龍泉路附近綁架向民眾贈送神韻晚會光碟的羅希珍,並於7月將羅希珍的案卷送到法院。
羅希珍的家屬幾經聯繫,終於和辦案法官鄒喜山通電話,告訴他家人已經請外地律師,何時可以閱卷?鄒喜山告訴家屬,律師帶齊手續來,隨時可以閱卷。
但是7月29日,鄒喜山對家屬說,你們不可以請律師,只能由法院指定律師。如果請律師必須報給他們,他們請示政法委。家屬問是長官說的?鄒喜山說是。
30日,家屬到東昌區法院面見刑事庭庭長趙巖,要求他們給出書面答覆。趙巖對家屬說,法院內部、中央政法委聯席會有規定,法輪功案件不許自己請律師,要由法院指定。趙還說:「這個文兒肯定不給你,就是一個口頭通知。」「書面回覆不給,自己聘請律師不行就不行。」
8月4日,羅希珍家屬到東昌區法院,找副院長姚桂英。姚桂英說和趙巖一個意見。
另外2011年12月湖北襄陽市樊城法院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趙國江說,律師辯護勝訴了也要判刑,請律師沒有用,只能瞎花錢。
2010年8月,山東青島法官于泳對法輪功學員尚德興說:「本來想判你無罪,因為你請律師,我判你3年。」尚德興問:「我無罪你為甚麼判我?」于泳說:「就是因為你請律師,我判你3年。」
除了「聘請律師犯法」,類似的還有「聘請外地律師犯罪」。例如,明慧網2008年12月報道,黑龍江省雞西市法輪功學員劉景祿、孫麗香夫婦被警察綁架後,家屬到檢察院詢問案情,辦案人員說:「(如果你們)用北京律師肯定判10年,想要放人就用本地律師。」
「北京律師」和「本地律師」在法律上有何區別?10年的量刑標準又從何而來?中共檢察官的言論暴露中共執法機構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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