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的訴訟之中,尤其是涉及鄰居之間的糾紛,往往會出現互相指控的局面,指控的內容亦往往與案無關。告人一方會發出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而被告人一方作為反擊,會在答辯的過程一併反申索,稱之為反抗辯書(defence of counterclaim),但反申索的內容必須與申索的內容有關連。下面的案例,是典型的鄰居糾紛,答辯一方反指原告人違反大廈的公契,非法僱用外勞負責一些家務,違反了入境條例,法庭並不肯理會這類反申索。
Pong Seong Tresea V Chan Norman [2012] 4 HKC 529
本案被告人居於一幢物業的一樓,而原告則居於地下。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有敵意的行為,包括講粗口、用噴漆在原告物業牆外噴字,要申請禁制令禁止這些行為。原告更指被告及其母親在午夜發出巨大聲響,亦容許電視機或收音機發出巨大聲浪,極為滋擾。兩家人的物業皆經同一公契為同一立案法團所管理。
原告入禀了申索陳述書,被告人在答辯時提出反申索抗辯書,反申索的內容指稱原告人之一並無做好作為立案法團委員的工作。被告人其他反申索包括指控原告人非法將建築物業的地窖改建為非法單位,拆去原為設計作防火用途的建築部份,阻塞了頂層的逃火通路,在天台加建非法建築物,在公用樓梯加建築物,這些行為違反了《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條款。還有指控原告人違法地在停車場重新劃位及在通道上為自己的汽車加劃位置。另一方面,更指控原告人(多人)在一些單位內非法僱用外傭,違反了入境處的居留限制。
在這些指控以外,被告人亦反申索指原告人步行時弄出聲音、搬動傢俬及開音樂,容許狗隻叫聲及在外牆加裝空調設施,違反公契等等。
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劃去(strik-out)上述在反申索抗辯書中的內容,認為被告人無權在反申索中加入這類內容,法庭接受了原告人的申請:
(一)《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目的,是方便多層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法例中第十六條授予法團全權管理物業的公眾地方。
(二)被告人並無權起訴原告人有關公共地方的違法問題,除非先得到立案法團的同意。在本案被告人以為立案法團會同意將追究違法公契的問題放於他的反申索抗辯書之內,只是被告人自己的空想。另一方面,原告人是否違反公契,被告人並不因而受害,他只是假設性的受害者。反申索是不能基於假設性的損害,除非得到事實上有受害情況作為支持。
(三)這類的反申索不單寫得差,而且是不能成立的,法庭看不到反申索有得勝的機會。
(四)僱用違反拘留條件的外傭可能構成刑事犯法,這是應由《入境條例》授權的有關部門執法。被告人無權代為執行法例,這是政府的權力。作為民事官司,被告人無法指出為何因原告人僱用非法外傭令他受到損失,所以他根本不能申索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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