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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兩名上水金錢村村民將村屋加建至4層,收到屋宇署清拆令卻不肯拆,法庭昨日判二人各罰款2.6萬元。裁判官指責被告明知故犯、目無法紀。屋宇署說,如業主仍不遵從清拆令,不排除再檢控。

兩名被告侯國祥和李君畦是舅甥關係,共同擁有上水金錢村82號地段,於2006年將村屋加建成至四層。二人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違反清拆令近一年,屋宇署去年10月提出起訴。他們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2.6萬元。

兩名被告在一批村民陪同下出庭聽取裁決,他們批評判決不公,認為判罰太重。被告侯國祥離開法庭後說:「上至達官貴人、特首都是這樣的情況,為甚麼偏偏是我?為甚麼這個情況會出現在我身上?而又要罰那麼多錢?」他表示暫時不打算上訴。

裁判官張君銘指,沒有法理顯示清拆令牴觸基本法,被告至今仍未清拆僭建物,是一拖再拖,明知故犯,目無法紀。對於兩名被告指基本法保護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裁判官認為,基本法沒列出相關定義,而保護合法傳統權益,不等於建屋時不受高度及面積限制,反問兩人,難道可在村屋土地興建摩天大廈。

至於兩人聲稱以為村屋土地沒有高度限制,而政府多年來都沒有執法,認為僭建是政府默許,裁判官認為兩人是道聽途說,對法律有誤解;又指兩人承認收到屋宇署通知,但沒有聯絡有關部門,亦沒找認可人士進行工程,因此沒合理辯解,各判罰款1萬,另加持續違規326日,每日罰50元,每人各罰款2.6萬元。

屋宇署指,因應裁決,會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盡快清拆僭建物。若業主未有理會,部門不排除會再作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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