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關於經濟法律問題,擁有七條數碼廣播的DBC面臨停止業務的困境,當中涉及很多商業及廣播法律的常識問題,本來很值得討論,但由於筆者曾經在數碼廣播工作十個月,7月離職之後亦曾多次義務給予法律意見,知道的商業內情較公眾多,不便發表評論,更不欲評論會間接影響數碼廣播股權之間的爭逐,從而影響其渡過難關的機會。

事到今天,停播似乎已是定局,但停播是管理層的行政決定,不等於不可以在明天改變決定再次復播,故本文只還是討論相關的法律問題,以增讀者的法律認識,這也是本欄的一貫作用。

不妨從事件的倒序談起。佔有23%股權的鄭經翰最後建議是自己陣營一方出價4千萬購買黃楚標陣營股東50%股權,或是對方陣營用同樣價錢購買鄭氏陣營的50%。在商言商,這是合理的要約(offer),亦是對等合理的做法,因為DBC清盤的結果是會給政府按發牌的條款收回牌照,兩方都會血本無歸,除非另有政治考量(這一直都是鄭經翰所指控的),精於計算的商人沒有理由拒絕收回堂堂4千萬元的金錢。

問題在於任何商人都有需要時間研究然後作出商業決定,何謂合理時間無法律上之定義,筆者以為一兩星期到一個月並不過份,要四個股東在兩天內作一致決定有點強人所難。只是正如上述,停播是行政決定,DBC並未將牌照交回給政府,在解決股權之爭之後還是可以復播的,當然停播是違反發牌條件,政府有權單方面收回牌照,但當中總有人情上的空間,否則政府難逃政治迫害的指控。

早前數碼廣播發動了一些類似社會運動的活動,叫公眾支持其運作,但如何具體可以支持目標並不明確。DBC並不是非牟利的公營機構,廣播活動本身連同附屬的製造出售收音機全為商業運作模式,而法人本身為私人有限公司,只限股東50人,不能公開邀請普通人入股。按牌照的規定,股權的改動涉及公眾利益,還需政府同意。

鄭經翰先生同時有四個身份,分別是股東,董事,總統(president,行政總裁另有其人)及主要節目主持人,作用自然舉足輕重,但在法律上他並不擁有DBC,甚而不能決定日常行政以外的事情,但公眾與他自己並不清楚區分身份,將公司與個人掛鉤。一般而言不常有問題,但公司清盤之後,董事個人代公司作出的決定,簽的合約,會有連串的法律問題出現,包括是否疏忽,財政處理是否精明,出了問題個人可以被追究。這是個人佔有過大影響力公司常有的問題。

電台的運作涉及監管的問題,因為受〈廣管條例〉及〈節目守則〉的規管,法律上規定必須要持平及不能偏幫任何政治力量,所以四平八穩是有牌電台的常態,基本上不能與網台並論。一般人不清楚,往往批評電台言論不夠大膽,殊不知這是法律所限,出現激烈言論之時,代表的反而是電台出了問題,不是處於常態之中。

最後略談言論自由的問題,政府是否基於言論操控而在背後打壓DBC的生存,市民當然無從得知,但當政府收回7個數碼頻道之後如何處理,可以推論是否操控媒體。若是有心開放大氣電波,應公開邀請社會團體以非牟利形式組織公司申請。將寶貴的大氣電波牌照私授給幾個資本家運作,是永不會有真正言論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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