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因招股書嚴重誇大盈利被勒令停牌超過2年的台資民企洪良國際,最終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動用10.3億港元向7,700多名小股東回購股份。今次是本港首次有上市公司因為招股文件失實要向投資者賠償,有學者認為回購方案可以接受,對業界亦起到阻嚇作用。

洪良國際招股書內容失實,經高等法院12天審訊後,命令洪良需要向小投資者回購股份,涉及約7,700人。回購價將為每股2.06元,即洪良在2010年3月30日被證監會指示停牌時的收市價,較招股價2.15元低4%,整個回購涉及10.3億元。公司將不會向大股東提出回購,小股東可選擇是否接納回購計劃;如果接納,未計手續費每手要蝕90元。

證監會表示,高院同時命令洪良在28日內,繳付1.9億多的款項,以確保有足夠資金進行股份回購;洪良並須向證監會支付訟費700萬元。高院預計在2個月內頒令。根據證監會調查,洪良在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虛假資料,包括誇大06至08年盈利三倍,銀行存款亦作失實報告。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今次是法院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違規行為的罰則,有助保障投資者免受不當行為損害。而今次結果不會影響證監就事件再展開刑事法律程序。

首例因招股書失實退款

證監會與洪良昨晨簽署議定事實陳述書,洪良承認招股書上關於上市前的營業額、除稅前溢利及特許經營店數目等失實,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買入洪良股份。但公司稱,無法核實真正狀況,不同意證監會所指的數據誇大程度。嶺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何濼生認為,和解協議合理,又認同監管機構日後可就上市公司蓄意欺騙投資者及虛報上市文件資料等,作出刑事處分。

對於回購價仍然較招股價低4%,何濼生認為賠償方案並非最理想,因為投資者在招股期間受到誤導,屬蓄意欺騙行為,投資者有理由要求獲得招股價的回購金額,不過要視乎公司有沒有足夠能力賠償,但他認為目前回購價亦可以接受。

洪良國際09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股價最高見過2.63元,較招股價高出超過兩成。但上市3個月後,因為招股書內容失實被勒令停牌,凍結9.97億元資產。今年4月,證監會撤銷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的牌照,並罰款4,200萬元;6月初亦撤銷兆豐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負責人員的牌照,是首次有保薦人被永久釘牌,亦是證監歷來判罰金額最重的一次。

至於當年洪良遭叫停後,當時的核數師畢馬威亦捲入事件,其高級經理梁思哲被指接受洪良中介人提供40萬港元賄款,遭廉署起訴,但後來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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