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如果一對夫婦同時是香港人亦是深圳人,同時在兩地有物業,在中港兩地各生一個兒子,再同時在香港及深圳辦理離婚的手續,單是想一想就會知道法律問題如何複雜,涉及兩地不同法制,雖然在同一國,亦成為國際私法,本地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會承認其他地區法院及法律的裁決,在特別的理由下,例如當地法制不文法,法律不尊重人權,或有不公平的審判,本地法院則有權不受理。

這只是最簡單的介紹,舉例而言,在伊斯蘭國家可以一夫多妻或十六歲以下兒童成婚,這些婚姻香港的法院按國際私法原則上承認。本案則是涉及中港兩地的離婚判令,香港的法院應否依從,案件去到終審法院,可見法律上的重要性。

ML V YJ [2011] 1 HKC447

涉案夫婦在中國出生及結婚,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深圳出生,小兒子則在香港出生。在90年代中期這個家庭到了香港而自始在中港皆有居住的物業。自2003年起,丈夫主要居於深圳而太太與兩個兒子主要在港居住。
在2006年5月,太太在港提出離婚申請,二人在港深皆有一定產業。丈夫申報在港資產有7千2百萬,太太則認為丈夫在深圳隱藏了財產。在程序進行期間丈夫統一臨時贍養費令,每月支付4.5萬元。

在2006年10月,丈夫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展離婚程序,於是兩地程序同時進行。十一月香港法院發出離婚的暫准判令(decree nisi),這是有待轉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太太則在香港法院申請禁制丈夫在深圳的程序,但又收回,同時她在深圳法院申請停止離婚的程序,但為深圳法院所拒絕。

深圳案件在07年6至9月另尋,11月法院發出離婚令,並裁決夫婦在中港兩地的財產皆需平均分配,判她得人民幣880萬。丈夫在港申請終止太太在港的離婚程序,理由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56條,深圳法院離婚令受到承認。法院拒絕並終在08年初裁定丈夫要一次過支付3億7千8百萬予太太。丈夫上訴成功,太太再向終審庭上訴但不成功。主要的法律要點如下:

  (一)〈婚姻訴訟條例〉第55條承認香港以外地區的離婚及分居裁定。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以外包括深圳。

  (二) 互相承認離婚裁決是兩個友好法區之間的禮讓(comity),第56條是強制性的(mandatory)。

  (三)第61條列出一些例外情況,外國的裁決可以不依從,例如根本沒有存在的婚姻(no subsisting marriage),或任何一方無爭辯機會,或違反公共政策。

  (四)公共政策只指違反公義情況嚴重時(offend substantial justice),但離婚令不會只因為財產的分配更好或更差而不被承認。

  (五)深圳為二人原居地(domicile)法院,由於二人與國內的深厚關係,深圳是他們的自然訴訟地(natural forum)。

  (六)一旦婚姻已經因為香港承認的其他地方法院加以解除,法律上他們不再是夫妻,本港法院已無權對他們作出離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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