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意大利名牌時裝店D&G在港名店干擾店外路人拍照事件,擾攘了兩個多星期,似乎尚未了斷,最新的發展是D&G終於發出正式道歉聲明,對全港市民道歉,相信大概可以平息事件,但餘波是數天前尖沙咀重案組調查事件,指黑人保安員當日威嚇要打爛記者攝影機,可能涉及刑事恐嚇云云。

回歸整件事的過程,當中原來涉及很多商業法律的問題,亦設計其它不同法律包括歧視或刑事恐嚇等問題,很值得作一完整的回顧。

首先是在公眾地方拍攝任何景物,皆是合法的行為,否則報館的記者不會有這樣多的圖片供應給讀者了。但在私人地方,業主或控制管理地方的人,對任何合法的進入人士(lawful visitor)有權對他或她的行為作出限制,例如不許拍照。

業主之所以有權限制訪客的行動,皆因訪客的停留權力是基於業主的准許(license),並非法律上的權益,當業主收回准許之時,訪客要馬上離去,否則在民事上成為侵入者(trespasser),業主有權將其逐離(eviction),並起訴侵權的民事責任。

名店指拍照會侵犯珠寶首飾的版權,這是不准確的說法,無疑這類珠寶的設計極有價值,屬知識產權之類別,但實屬設計權(Design Rights)之誤。據香港法例第522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外觀設計是可註冊的權利,很多新產品的設計獨特,不欲被競爭對手抄襲之時,可以先行將外觀進行註冊,但若然對手在一定程度上模仿,還是避無可避的事情。

事件又涉及歧視,先是名店言明大陸遊客可以拍照,本地人則不歡迎,再者到數千人圍在名店之外示威,見有國內客人出現時噓聲四起,甚而出言侮辱,都是歧視性行為。由於〈種族歧視條例〉在08年通過,種族中傷(Vilification)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只是香港的法例特別訂明,不適用於來港未滿七年人士的歧視問題,浴室新移民不受保護,但國內來客是否屬於另一種族,則有爭議。按人權公約的標準,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不同亦不能歧視。據英漢法律詞典的定義,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包括其實不同的族群(Ethnic Origin),這是國際上的標準,香港法例只用上種族(Race),這是國際上的標準,香港法例只用上種族(Race)一詞,適用上是否包括國內來客,存在灰色地帶。

保安員走出店外,對正在拍攝的報刊記者發出威嚇,說要打爛他的相機,記者拍下保安的惡相,警方說要立案調查。話雖如此,是否成案要視乎保安員是否真有此意圖對記者進行襲擊,而記者又是否曾經受到驚嚇。無疑記者終於放棄再拍照,但當時大概已經完成任務,不見得有受驚,而保安的說話亦可能只是姿態多於認真,記者也沒有在事發後報警,警方找上門要調查,也似乎只屬一種姿態,時間一久,應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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