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文稱的兼職員工,只是約定用語,可泛指每周為同一僱主工作不足18小時的員工。這裏要先解釋一個定義上的法律問題,在歐洲其它國家,不會有這一分別,就是英國的勞工法例將工作者(Worker)與僱員(Employee)分成兩個不同概念,看似同一類的工作情況,期間的差別大矣。

香港人對工作者的稱呼,差別與花樣更多,傳統上稱「工友」;另泛指不分藍白領甚而不分高低職位的「打工仔」。勞工界近來對經常開工不足或工作時間不長只有短期合約的工作者,泛稱之為「零散工」。這個稱呼也未能全面,筆者且舉一個近日新聞極為關注的事例。為香港電台工作了8年及12年的兩位節目主持,原來也是全無職業保障,給他們一個月通知就可以結束關係。難道港人熟知的名嘴吳志森與周融,我們應該稱呼他們只是「零散工」?事實上,他們都是全無職業保障的「兼職」員工,而基本上這是違反世界標準的勞工權益的。

若然兩位名嘴是身處歐洲,他們所受的對待不公平,不單可以告到法院,而且可以告到歐洲人權法庭,這一點對人權意識薄弱的香港政府及香港人,會以為是天方夜譚。人權是另一議題,筆者這裏按下不表,有機會再專文討論。

歐盟承認的勞工權益重要標準之一,是「同工同酬」,不因年齡、性別、種族而有所差別,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這是歧視的觀念。但同一原則有所引申之時,就引申到全職、兼職、長期合約、短期僱員,其待遇與福利,在原則上不能有差異。歐盟早在十多年前已經立法,在原則上規定兼職員工的福利與全職者要按比例看齊(97/81/EC),因為這是體現歐盟條約中規定要同工同酬的重要原則。

上星期有機會與一些研究勞工問題的學者到勞工處與一些官員交流談話,談的正是如何保障新的「最低工資」法例之下的零散工作者的福利權益的「務虛」問題,這類有益有建設性的交談,廣義上也只是公關活動,談不上有甚麼成果,倒是順手拿了一份由勞工處印行叫「『兼職』僱員勞工法例知多點」的小冊子,回家一看,頓感無名火起。因為其內容是完全的誤導,必須加以批評。

小冊子說不少人對「兼職」僱員的法定權益有誤解,以為不受勞法保障,事實上勞法沒有區分全職與兼職,他們均受法例保障。法例的確沒有下定義,但幾乎所有主要的〈僱傭條例〉之內所規定的權益,只為每周工作18小時而連續工作四周的僱員而設,這是所謂418。

小冊子說兼職者所享有的權益和福利,包括工資支付的保障及工資扣除的限制,這是合約原則而已。生育保障不在防止解僱,而是不能指派粗重工作,這也是多餘的說法,普通法中疏忽亦已經包括這所謂保障;法定假日要給予,但無薪無福利有何權益之可言?說僱傭保障有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更屬多餘,因為可隨時中止僱傭關係之時,還何用解僱?說有參加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亦同樣境況,隨時可以中止關係的僱員,還談甚麼受到歧視對待?在解僱的情況全無限制的關係下,還談甚麼歧視性的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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