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法律雖然是原則上應條文清楚,條理分明,特別是權力的行使方面,需要有合理理由,政府如是,作為法庭更加如是。法例很難詳細列出所有行使權力的具體情況,案例就有豐富具體使用時應考慮的理由的作用。在商業糾紛之中,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與非正審強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都是強大的武器,但使用情況,非常視乎個別案件的案情。
Honor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Co Ltd V Savvy Resources Ltd [2010] 4 HKC 50
這是一件因違反合約而要追討損失的商業案件,原告單方面成功取得了全球性的資產凍結令,以最高6百43萬美元為限。被告申請司法暫緩進行,原因是要進行合約中的調解安排,同時據合約的安排,合適審理案件為英國的法庭。這些程序皆無大爭議。
爭議之處是資產凍結令應否由於司法程序暫緩進行而解除(discharge)。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案件中行為不負責任,作為凍結令應繼續的理由。案情是原告人購買了1萬5千包礦砂,原需在2010年2月交付,但被告人將同數量的礦砂交付給另一長期顧客,而不交付給原告。被告的解釋是供應商供應不足,無法同時交付兩位買家。被告解釋資產凍結令可以毀掉被告的企業。
法庭下令司法程序可以暫停以待解決香港還是英國更適合審理案件,但亦同時指出法庭有權在這一段時間讓凍結資產令繼續有效,不論是等待法庭的選擇還是在調解程序進行期間。
本案不爭的事實,是被告人並無在期限前交付礦砂,法庭的看法是不論交付時間是否主要合約因素(time of essence),皆不影響原告人追究違約。
法庭需要小心檢視有關被告是否商業上不忠誠與不道德的指控,不會草率下結論。問題在於據案件的證據,若法庭拒絕有關的非正審強制令,會令到原告一方就算最終勝訴亦未能取得補償。
在事件中,被告人提出不切實及令人信服的理由,為何不准期交付礦砂,而將礦砂交付給一位後於原告人的買家。原告人的指控是因為礦砂的時價上升,被告人為了圖利而違約,這就變成非常可能。被告人的行為亦因而商業上不可接受(commercially
unacceptable)。
原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論證,指出被告人故意隱藏準備違約的行為,在知情下誤導原告人相信被告人會履行合約的責任。原告人有力證明若不凍結資產,其權益有如風而去的極大危機。
被告人並無為資產的情況提供證據,被告人一年的交易額(turn over)高達1億5千萬美元,凍結其6百多萬的資產,應不會構成毀掉被告人企業的嚴重後果。
這件案件比較獨特的地方,是法庭考慮了與案者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業道德,而何謂商業道德,其實不容易有定義,法官只是以自己的見解代入情況,未必是有周詳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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