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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梁路思綜合報道】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政府律師指,立法機關一直有權就「通常居住」下定義。由於代表入稟人的律師仍未完成陳詞,聆訊今日繼續。

外傭居留權司法覆核案昨日展開第二日聆訊。代表入稟人的律師李志喜指,「通常居港」的定義應適用於所有非中國籍人士,不應該把外傭剔除。她舉例說,如聘請外國人來港做品酒師,須24小時工作,工作性質與外傭相同,但就不受《入境條例》所限,證明外傭一詞沒有明確定義,只是由入境處處長規定外傭不符居港資格。

她又指,《基本法》第154條訂明,特區政府可實施出入境限制。但認為有關條例與界定「通常居港」無關。因此考慮一個人是否享有永久居民身份時,應只考慮《基本法》第24條。她並指外傭來港工作,是根據僱傭合約所列的條件,但不能以合約中的條件,界定外傭為「非通常居港」。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就指出,早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已列明,包括外傭等人士不符合「通常居港」的定義。

他稱,早在1971年,入境條例就已把一些人士,例如囚犯及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不當作是「通常居住」,證明立法機關已有權定義「通常居住」。他指,全球用普通法的地方,都容許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指引,還會不斷更新,所以不認為1997年《基本法》生效後,就將這個下定義的權力取走。他並認為,現時《入境條例》與回歸前要有延續性。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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