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申案的案件中,例如疏忽傷人,往往涉及最大問題的,不是責任問題,而是賠償的金額問題。例如物業的業主因為不小心所轄物業之內的地方是否安全,令到訪客受傷,由於業主在法律上對訪客有小心的責任(Duty of Care),責任被毀壞之時,例如訪客跌傷了,業主有責任賠償受傷訪客的醫療費用。

又例如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若然僱員因為工作環境的不安全受到工傷,僱主要承擔醫療費用,因為事件的起因是僱主的責任所引致。很多情況下,疏忽事件涉及保險的問題,保險商會介入訴訟之中,成為被告人的一方。

這些都是法律關係與程序問題,程序亦同為司法的公義所在,須要有合情合理與公平性。所謂人身傷害的訴訟,絕大多數涉及的不是責任問題,而是如何界定賠償金額的問題,而如何界定賠償金額,與受傷害的程度掛鉤,這就涉及醫學專家的報告。下面的案例,涉及的是訴辯雙方如何就共同同意的醫學報告達成協議的問題。

Siu Fook Cheong v Siu Kwok Fai & Anothers [2010] 3HKC333
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疏忽引致交通意外,引致身體蒙受傷害。原告人一方律師延聘一名骨科專家檢查原告人的傷勢,並編寫一份醫學報告。被告一方律師認為,原告沒有邀請被告一方所延聘的專家參與共同醫學檢查,也從沒有提出安排原告人所請的骨科專家與被告人所請的專家進行共同醫學檢查,是有問題的安排,法庭的傷亡案件聆案官為有關事宜作出案件的官理指示:

(一)〈實務指示〉第181B就個人傷害制訂訴訟前守則,兩方應遵從守則中的規定行事。守則包括在展開訴訟前取得專家醫學報告的機制。倘若有必要就預期的訴訟取得專家醫學證據,應可邀請對方共同延聘單一名專家對傷者進行醫學檢查,或兩方各延聘專家共同進行醫學檢查,以編制一聯合專家報告。

(二)這些安排,有助雙方盡量取得專家醫學意見,為促進和解談判或仲裁作出建設性考慮提供材料,這可能最終排除訴訟的需要。即使事件要訴諸法院審理,但仍會節省了時間,令案件有實質進展。

(三)如果未能在初期成功安排由單一共聘專家進行醫學檢查或雙方專家進行了共同醫學檢查,各方須在隨後三個月內進行建設性溝通,及互相披露合理需要,關乎與賠償問題的資料和文件,藉此可嘗和解申索的全部或部份。

(四)法院一般預期雙方共聘專家,如一方堅持不合作要獨自延聘醫學專家,則可能要承擔訟費方面的風險。

(五)但同聘專家不是強制性的,僅僅是未有共聘醫學專家,不能假定一方存有不軌企圖。

(六)雙方日後在沒有充份理由的情況下未有遵從〈實務指示〉中規定共聘專家獲取醫學證據,便不援引任何單方面專家所取得的證據。

(七)法庭若關注到任何單方面報告企圖僭越或企圖在法證上取得有利己方,會毫不猶豫地拒絕任何該等單方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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