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若然閣下是商戶,或是工程公司,或是銀行,遭遇到一些人的侵權行為,因而受到營業上的損失,你當然會問法律上是否對你有足夠的保護;答案是肯定的,整個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都貫穿著一個理念,就是保障私有產權與自由貿易,私法亦是以商法為開始,法律當然是保護商人的。
若然閣下是社運人物、政治人物,熱心於以合法的手段,包括和平示威、寫文章申訴,組織起來增加集體的力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你問我這是不是人權的一部份,是閣下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是現代文明,社會公義的精神所在,應有普世級別的人權法律加以保護;我不需一秒就會答你:「是」。
上述兩大權利有衝突之時,又當如何?何者為優先?兩者如何平衡?
那我就無法三言兩語給你一個答案。事實上,這是窮畢這一生(20-30年)學習研究法律的時間,無時無刻不在想這個簡單不過的問題,但沒有答案。作為學者或是哲學家對這個疑問沒有答案,輕鬆正常,繼續冒虛下去可也,學者本該如是。但假設我是法官,我必須作出裁決,而裁決要公平是社會的期望。我該說沒有一個法官可以作出與訟雙方皆會滿意的裁決。連客觀上的公平也不會,這是事實上已經發生的事情。
美孚業主因為要阻止新世界在家門之外建屏風樓,起而抗爭,是保障一己的私有產權利益而已,冠以打倒地產霸權的社會正義口號,成功引來關注事件的政客與社運界加入戰團,多次包圍地盤,令承建商無法動工。工程公司終於入稟法院起訴示威者,這是私有產權衝突的結果。
美孚業主另有行動,則是模仿雷曼苦主的示威模式,包括到周大福(與新世界是同一財團背景)金行門外示威,建臨時屏風、假光顧等,新世界集團有可能傚法中銀香港及創興銀行早前的行動,以臨時禁制令成功組織了部份苦主的示威行動。
雷曼苦主的遭遇,其實是一件以法律作武器醜惡地打壓公民示威申訴權利的事件,只是社運界與政界敏感度甚差,沒有留意,同類利用司法程序,以本傷人的行為,於是相繼發生。
人權公約是國際法,其原則具普世意義,具跨國性。可惜的是具體執行,受制於某一地方的政府與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及執行者的素質。中共政府在體制上容許司法獨立,執行上是另一回事,保障人權水準之差,聞名國際。
香港是否正隨其後?若然法官不具備人權意識,思維上偏幫了政府、建制與資本家,人權被假以保護私有產權利益而受侵害,就不會是奇事,而且事實上已經發生。法庭對所謂騷擾(Nuisance)的侵權事件容許先禁制、後審訊的做法,是違反人權原則的。
人權公約的寫法,第一句是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保障他人權利所必要(Necessary)除外,即是說可以在保障他人權利所必要的情況下加以限制。可惜現時法官在單方面的解說下就輕率頒下禁令,顯出法官欠缺人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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