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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耿豫仙、李庭宜綜合報道】台灣行政部門昨日說明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的法律依據,台灣法務部認為,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像民事訴訟法上假處分效力範圍,實務見解也認為效力應不及於裁定以外的第3人。

台灣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法院裁定效力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參加人;向法院聲請停止開發的聲請人是民眾,相對人是台灣環保署,參加人為台灣中科管理局,法院裁定效力應不及於廠商。

台灣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長楊文科表示,已通知所有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停工範圍包括污水處理廠與橋樑等,並暫停接受新廠商申請進駐。至於已進駐廠商,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3人,也就是不及於廠商,沒有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行政部門強調,他們是依照法院裁定主文,還有信賴保護原則執行,不過萬一到時候在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敗訴,台灣國科會主委李羅權表示,假如是他們的職權範圍內,該負的責任他也會負責。

應要求兩公約為判決基礎


台灣國際法學會祕書長廖福特說,以去年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來看中科三期,可以要求台灣行政法院考慮放入兩公約,來做為判決的基礎。

廖福特認為,行政單位沒有執行兩公約的概念,所以在執行環評過程、開放工業區、徵收土地等完全沒有使用兩公約的想法。廖福特說,如果與台灣國內法相互牴觸時,最後是要以兩公約為裁定基礎,這是兩公約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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