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國泰航空是一間代表香港的航空公司,在殖民地時代,由於其英資背景,政府在航權交換的談判上對國泰的利益加以照顧,國泰亦為上市公司,港人投資其中有所得益,一如匯豐銀行,國泰成為香港的代表性國際機構。

但國泰在對待員工權益方面紀錄,就似乎很差,足以成為代表香港勞工法例追不上世界水平的典範,一間以壓搾員工權益維持其競爭的公司,不知是香港成功的範例,還是恥辱。筆者在本欄介紹不少勞工法例的案件,雖然沒有統計,國泰顯然經常出現,這正正是因為國泰的勞審上訴案件特別多的緣故。事事訴諸於法庭,本身已顯示這個公司處理勞資關係手法差。上星期有高院案例說國泰的地勤人員爭取津貼案失敗,本想加以介紹,但本星期的一件國泰前機師入稟起訴國泰在工業行動時解僱機師並發出誹謗性言論,法庭判機師勝訴並可獲每人300萬元以上賠償,則更具戲劇性。

事件源於2001年的工潮,國泰有49名機師參與工會發動工潮,卻突然被解僱。在解僱的過程中,由於輿論嘩然,而據〈僱傭條例〉工人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僱,僱主會觸犯法例。當年的工潮成因及誰是誰非並不是本文的討論範圍,但管理層發表公開聲明,指機師「不專業,不顧公司和香港利益」,則是明顯地影響機師名譽,具誹謗性字眼。

技術地看,任何人作出誹謗性的指控之時,必須自問能否證明這是事實(facts),退而求其次,則要證明這只是公正評論(fair comment),公正評論只及一些公眾關注的事件。

國泰在辯解之時選擇了指稱是合理的事實,便要說明指稱是有合理依據(justification),這是本案國泰一方敗訴的主要原因。筆者估計,上述的兩句說話可以分開處理,指責機師「不顧公司和香港利益」是指他們堅持罷工,勉強可屬公正評論的範圍,但指責機師不專業,則必須另找合理理由,因為參與罷工是一項人權,不能理解為不專業。

筆者估計,國泰是選擇了這49名平時在工作表現評核上是較差的機師解僱,從而辯稱與罷工事件無關,解僱變成有其他合理依據。

法官指國泰在審訊中未能提出49名機師服務時的任何不良紀錄,無法證明對機師的指控屬實。

法庭更指,國泰在沒有事實依據下對機師作出嚴重指控,而且沒有按合約規定在解僱前先啟動紀律聆訊程序,給予機師辯解的機會,屬不負責任。本來由於國泰有責任對公眾解釋事件,發表意見是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但由於過程不負責任,影響到機師的名譽,須加以賠償。

300萬看似很多,但對於失去專業的人來說,是無法加以補償的損失,事件變成雙輸的結果,令人遺憾。筆者只是慨歎,香港的僱主不明白香港的法例本身就已經對僱員不公平,手握財勢的資方行政人員,處事可否人性化一些,對同是員工的打工一族同事,就算要各為其主不得不解僱,發表的聲明保持尊重與禮貌,就不會兩敗俱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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