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勝華 

《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中說:「歷史給予我們的革命任務,中心的本質的東西是爭取民主」。又說:「民主對於中國人是缺乏而不是多餘,這是人人明白的。」(《為爭取千百萬群眾進入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而鬥爭》)但是,民主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制,即便爭取來了,也必定是不真而偽的民主,這卻不是人人明白的。即如毛澤東本人,口口聲聲追求民主,可是對法律,卻視如空文,這種呼喊,豈非葉公好龍?1970年12月10,在與美國記者斯諾的會談中,毛澤東笑謂自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可見他雖身為公務員,法律是約束不了他的。更氣派的是,在制度安排上,他竟根本踢開法律,據《炎黃春秋》的披露,50多年前,他在一次會議上,竟然說:「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民法刑法那麼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我是參加制定的,我也不記得……我們基本不靠這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4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後來還說:「《人民日報》一篇社論,全國執行,何必要甚麼法律。」(轉引自朱淩《我反對──一個人大代表的參政傳奇》頁259)連法律都不要了,民主還有個影兒嗎?

不過,說毛澤東完全不拿法律當一回事,也不儘然。例如1964年底1965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開會,討論制定《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目前提出的一些問題》(即「23條」)。當時毛澤東「龍體欠佳」,鄧小平以這是一般工作會議,勸毛澤東不要參加。毛澤東很不高興,但隱忍未發。及至12月20日,毛劉意見分歧。在談到四清運動矛盾的性質時,毛強調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矛盾,要整「共產黨當權派」,劉少奇隨即插話表示異議,說各種矛盾交叉在一起,有四清和四不清的矛盾、有黨內和黨外矛盾的交叉,還是有甚麼矛盾就解決甚麼矛盾為好,「不是到處都有敵我矛盾」。這一思想交鋒,是毛劉關係的轉捩點。7天後,毛澤東又來到會場,帶了兩本書,一本黨章,一本是憲法,對著劉少奇和鄧小平質問,說我是黨員,我是公民。你們一個人不讓我參加黨的會議,違反黨章,一個人不讓我講話,違法憲法。由此可見,毫無法制觀念的毛澤東本人,竟還公然指責別人違反《憲法》剝奪了他的公民權呢! 

更有趣的是,在《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中,有一篇《必須制裁反動派》,這是毛澤東1939年在平江慘案諸烈士追悼大會上的演講。事實上,這篇演講,是經過大幅度刪改的。根據我搜集的民國33年5月晉察冀日報社編印的《毛澤東選集》卷二第97頁~102頁,不僅原題應是《用國法制裁反動分子》,其中內容,也大異其趣。核對之下,可以發現,在毛澤東當年的講演中,他曾公開表示了這些重點: 

1、「我們的國家是有法律的,雖然不好,總還不失其為法律。法律作甚麼用?法律是應該保護抗日分子,打擊漢奸,打擊反動派。但是平江慘案,到現在法律還是置若罔聞,這是甚麼話?難道法律是死了嗎?難道法律是縱容兇犯的嗎?所以,我們現在要以人民的資格出來過問這件事。我們要求全國人民起來,大家注意保護抗日分子,反對漢奸,反對反動派,尊重法律。」 

2、「我們要法律,我們要統一。我們要保護抗日將士、抗日人民的法律,我們要處罰投降分子、破壞分子與反動派的法律。我們要統一,要全國一致的統一於堅持抗戰,不准投降;統一於鞏固團結,不准分裂;統一於力求進步,不准倒退。投降派,分裂派,反動派,那些壞蛋,統統應該收到國法的制裁。」 

3、「今天我們一致表示:反對這樣的事,我們要求蔣委員長,要求國民政府林主席,要執行保護革命同志、抗日同志的法律,要全國統一於抗戰,統一於團結,統一於進步。如果法律不靈,再不統一,全國人民就會繼續起來要求,一定要使法律有靈,統一實現,鎮壓壞蛋,鎮壓搗亂分子,鎮壓反動派,投降派,以後再不准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在上面的言論中,毛澤東一再呼籲「我們的國家是有法律的」、要「尊重法律」、要「一定要使法律有靈」,儼然眼中有法,且無異於表態擁護蔣介石政府、奉中華民國為正朔;後來共產黨取得政權,這些言論,自然不宜觀瞻,故一刪了之。不過,刪改儘管刪改,在歷史的追蹤下,一切遮遮掩掩,都將無所遁形。而毛澤東在法律方面給我們的形象,無疑既惡劣又粗暴,他把法律當作奪權爭風的工具,用之則行,捨之則藏,其玩弄心態,尚複何言哉? 

(2007-03-02) 轉自「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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