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上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當中的條例附予大陸當局在社會發生突發事件後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草案規定,若新聞媒體違反法律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及事態發展的訊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將被處以5至10萬元人民幣不等的罰款,引發內地報章和學者群起反擊。

中共政法大學前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前副主任江平質疑,草案中有個別條款與新聞自由發生了衝突,江平在廣州《新快報》撰文表示,在任何情況下,媒體都不能做虛假報導,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對虛假報導進行處罰肯定不會引起爭議。但問題就是,甚麼叫做「違規擅自發佈」?這不是一個可以客觀衡量的標準,完全是政府自己的主觀判斷。

草案第57條把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顯然是立法者缺乏基本的常識——至少沒有進行嚴謹的考慮。「新聞自由是一項來源於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的基本權利,在中國一直是落實不夠,限制已經過多。」

江平最後指出,對於這樣的條款人大應該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予以刪除而不是抱有修改、完善的幻想。立法作為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責任重大,立法者當慎之又慎。

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也在《財經》雜誌撰文指出:「到目前為止,我們恐怕還舉不出一個有說服力的例子,證明如實的新聞報導將實質性地增加處理危機事件的難度。」

香港《開放雜誌》執行編輯蔡永梅則表示,由於近年大陸發生多宗突發事件,出現太多危機,大陸擔心無法控制及駕馭,惟有立法加大新聞封鎖的力度。

蔡永梅說,即使大陸加強對新聞封鎖,但現時已經是互聯網的年代,很多資訊仍可透過互聯網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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