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宏福苑大火揭露的大廈維修與管理漏洞,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完成《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公眾諮詢後向立法會呈交修訂建議方案。政府在接獲約550份書面意見及考慮獨立委員會報告後,決定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引入業主「親自投票門檻分級制」,最高級別項目須由至少兩百名或一成業主親身出席投票。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9月完成公眾諮詢,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文件顯示,局方建議對單位平均承擔金額超過3萬元的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實施三級制的業主親自投票門檻。工程金額越高,業主須親自投票的門檻越高。如果每個單位需平均承擔12萬元,須由至少一成或200名業主親身投票。
文件提到,有超過七成半人對「第2類大額採購」增設「親自投票」門檻建議表示保留,特別是物管業界代表。「第2類大額採購」主要涵蓋恆常服務合約,如果強制設立親身投票人數要求,會提高召開業主大會的門檻,或會增加採購服務的難度與法團的行政負擔,影響大廈的日常運作。
考慮到擔心造成流會,會議法定人數維持原來規定。至於由新成立的「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指派驗樓顧問的樓宇,則可豁免親身投票門檻規定。
持牌物管公司須抽查及核實至少兩成或20份委任代表文書,以多者為準,如果不足20份則全部均要核實;另規定保存授權書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3年;亦建議授權書表格中,要求業主及獲委任代表提供聯絡電話號碼,而且要在授權票上確認或可核實是由業主發出。
逾半意見反對授權上限
諮詢文件曾列出多項標榜「打擊授權票流弊」的限制,但今次建議方案中出現重大退讓。當局原本建議針對單位數目50個或以下的大廈,每名代表限持1份授權書;50戶以上大廈則不得超過總戶數2%或20份。
但文件披露,公眾諮詢期間有過半數意見強烈反對此限制,各界未能達成共識,政府最終決定將授權上限修訂撥入「持續研究」範疇,維持現行授權票數目不設限的現狀。
另外,當局亦建議要求驗樓及工程顧問、承建商申報相互之間和與法團管委會的利益關係。如果管委會主席無合理理由拒絕開業主大會或取消會議,只須一成業主向政府申請,便可委任指明人士代為召開大會。
在管委會治理方面,修例將提高法團管委會成員的資格要求,過去5年內曾因三合會罪行或欺詐等刑事罪行被定罪者,一律禁止擔任管委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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