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23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繼續盤問偵緝警員溫文鏡,質疑溫的證人口供當中兩段是「照抄」另一警員的口供,但溫否認。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盤問2020年查問李嘉濱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溫文鏡,溫現駐守警方國安處。

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後遭帶到警署。辯方指警方當時對李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除晒衫」。溫不同意,稱警署值日官當時指示毋須脫去李的衣服搜查。但是溫稱值日官不會在搜身現場,是正常情況,怎樣搜查屬值日官決定,「我哋唔會有任何意見」。

早前辯方曾指出,警長陳國威在李完成第一個錄影會面後,向李稱「唔好學何卓為(首被告)同張家俊(第四被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但是溫稱印象中李指不認識何及張,不同意辯方說法。

至於辯方指,李曾經在錄影會面後稱已經按警方意思錄影,希望陳透露自己女友的情況。陳之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回應「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但是陳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但是溫不同意。

辯方表示,溫文鏡與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段落一模一樣,同為「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溫文鏡稱記錄時會用第三人稱,描述自己為「偵緝警員11632」,到準備書面供詞時寫錯。至於為何無提及陳國威,溫表示當時或無留意。溫承認供詞相關段落相同,但不同意是「照抄」。

稱忘記轉用「我」稱呼自己

辯方又指出,溫的書面供詞中,另一段落同為「於同日1620至1625時,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同陳的書面供詞大部份相同,兩份供詞同繼續用「偵緝警員11583」字眼。

在辯方質疑,溫在證人口供其它部份有用「我」稱呼自己,溫指自己記得就會轉,上述地方則忘記轉。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聆訊本周五(27日)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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