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今(4日)於區域法院繼續審訊。控方傳召案發時指揮水炮車的警署警長伍國雄,他被問到水炮車當時對港人而言新奇時,表示不同意,但辯方質疑答案同原審不同。另外,在現場的督察供稱,當晚他並無下令開槍。

控方先傳召時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的主管、督察趙善俊(現為高級督察)作供。他指,當晚7時55分沿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並一度向警方照射鐳射光。他指示隊員展示紅旗(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橙旗(速離否則開槍)、黑旗(散開否則使用催淚彈)警告。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問,若示威者在警方50米外,是否無理由開槍,趙回應視乎對方暴力程度,「 如果佢哋拎把槍出嚟,會」,並補充或會用殺傷力不太高的槍械,如橡膠彈。他並稱沒有下令開槍打人,開槍與否,亦考慮有無個別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辯方又問,警察訓練下,是否開槍取決於對方武力程度,質疑當時展示「速離否則開槍」旗幟,同訓練指引有出入。趙回應,該旗幟是針對較暴力的示威者,另提醒其他人可能開槍,「開槍」的槍類,包括橡膠彈、胡椒等類型的刺激劑。

水炮車主管:警告不果 下令射催淚水及藍色水

另外,案發時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第三訓練隊的警署警長伍國雄當晚為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主管。他說,當晚他在車上,7時44分由金鐘力寶中心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掃蕩,期間見到有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向水炮車照射激光,又有人持鐵通及棍等自製武器,向警方擲物。他當時透過水炮車的廣播系統,發出口頭警告不果。

約8時19分,水炮車抵達軒尼詩道與馬師道,遇上逾千人在馬路聚集,有人向警方照鐳射光。他廣播警告示威者散開不果,於是指示隊員向示威者發射催淚水及藍色水,以驅趕及方便辨識示威者。被染上藍色水的示威者,由同僚處理。

之後「水炮車」繼續往銅鑼灣方向推進,10時抵達糖街。

警長被質疑前言不對後語

辯方盤問下,伍承認他是2019年8月25日,警方在荃灣首次使用水炮車時的車上主管。當問到對香港人而言,8月31日在港島區使用水炮車是否「比較新奇」時,伍不同意。

但是辯方質疑他在原審回應同一問題時,表示同意,質疑答案不同,伍反問:「係咩?」,並稱8月25日至31日,水炮車片段廣泛流傳及報道,「相信香港市民無乜邊個無睇過」。

另外,伍質疑當晚有著反光衣、戴頭盔,有「Press」、「記者」字樣的人,是否真的記者。他認同在場有疑似記者戴「豬嘴」,並在辯方問是否覺得在場「一個記者都無」時,反稱「係呀,你覺得佢哋全部都係記者?」

被告陳虹秀(47歲,社工)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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