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初選案被定罪的被告之一鄒家成,被指在去年5月還柙期間,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他與律師均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兩人罪成,今日(14日)判處鄒入獄3天,刑期與其它案件分期執行,涉案律師則被判罰款1,800元。
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指於去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均否認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上月29日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早前在審訊時強調,鄒的家人曾嘗試寄送兩本書《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給他,但未成功,書皮不知為何被撕毀,所以打算向申訴專員投訴;《監獄條例》明文規定懲教署不得閱讀在囚人士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
鄒家成今日再透過代表律師提交一封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律師強調涉案表格是正當投訴,目的並非侮辱申訴專員,而把未經批准的物品帶出監獄比將其引進監獄輕微,希望法庭考慮到鄒以和平方式行使言論自由,對他作出罰款處分。
另外,辯方指胡詠斯十分後悔,案件可能令她被吊銷執業資格、教訓沉重;未來將面臨紀律聆訊,審裁組必定會參考法庭的判決,希望法官能酌情判她有條件釋放,以罰款處理。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引述鄒在求情信中指,自己因過往不愉快的經歷,而對監獄制度和郵寄系統失去信任,並對因此連累胡詠斯感到愧疚。
徐官認為相關內容是鄒的個人經歷和主觀感受,她又形容他繞過懲教署私下將表格交由胡寄出,是魯莽和愚蠢的行為,判刑必須反映囚犯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再加上他在還柙期間犯案,因此判處監禁是合適的懲罰。
關於胡詠斯,徐官認為她協助鄒家成的行為是不智和愚蠢的,但同意她並非此案的始作俑者,而是被動接受了鄒的表格,相信她已從中汲取寶貴教訓,因此適合判處罰款。徐官最終判鄒家成監禁3日,胡詠斯罰款1,800元。
案件編號:WKCC 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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