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名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在去年5月還柙期間,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他與律師均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昨日提出上訴。
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指於去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均否認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於7月29日裁定罪名成立,其中鄒家成被判入獄3天,刑期與其它案件分期執行,涉案律師則被判罰款1,800元。
辯方強調,鄒的家人曾嘗試寄送兩本書《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給他,但未成功,書皮不知為何被撕毀,所以打算向申訴專員投訴;《監獄條例》明文規定懲教署不得閱讀在囚人士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
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時指,懲教人員把申訴表格交給鄒家成時,已經解釋清楚填寫完畢後,不可自行寄出或交給他人,一定要通知懲教署職員,再由職員進行保安檢查。鄒家成當時也表示明白。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鄒家成是偷偷將文件交給次被告胡詠斯,所以鄒家成當時清楚知道自己未遵從懲教署指示。
裁判官又稱,為保障監獄的保安秩序,懲教署在監獄內實行內部指引是合理的。囚犯有申訴的權利,但懲教署有責任對申訴文件進行基本保安檢查,囚犯不可繞過署方,由第三者自行寄出文件。
裁判官又認為,懲教人員在囚犯面前開啟文件而不讀出內容,不會影響文件的保密性,這個規則與囚犯權利並無衝突。因此,裁定涉案文件在被攜離監獄時屬未經授權物品,並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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