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9日)進行第69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辭。代表被告嚴文謙的方代表大律師梁鴻谷,同早前其他被告代表一樣,批評「屠龍小隊」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的可靠度,並指嚴不積極參與小隊。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分別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梁鴻谷指出,控方早前陳詞時,沒有形容黃誠實可靠,去說服陪審團接納,批評黃的證供對控方有如一張「爛牌」。另外,梁形容黃有3張「好牌」,分別為獲撤銷部分嚴重控罪的「認罪協議」、「豁免起訴書」,及就其承認的罪行獲額外減刑。

根據黃的認罪協議,他獲撤銷非常嚴重的串謀謀殺罪,梁質疑黃多番接觸及同謀者吳智鴻及要求取槍,反而不就此起訴他,條件則為指證自己的隊友。豁免起訴書則可令黃「放心講」暴動、縱火或傷人等行為,不會被提控,黃有動機及莫大誘因,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供。

梁形容黃是「商業奇才」、「喊苦喊忽就籌到大錢,有班傻仔幫佢跑出跑入」,包括「家長」協助他收拾行李,又有泰國的女友為他開銀行戶口,最後上庭指證隊員,取得最大利益。

嚴文謙參與少

至於嚴文謙,梁鴻谷稱黃振強於12月7日,即12月8日的串謀計劃前夕,叫隊員到倉庫搬物資,但仍然沒有直接在群組說有大行動。嚴本來推搪搬物資,被斥責下才參與,他並想離開安全屋,但是因黃拒絕及被告張俊富願意陪伴,才決定留宿。梁指出,此情況是否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嚴參與12月8日的行動。

另一方面,嚴之前因為要陪女友,多次拒絕黃邀約及不參與示威。早前黃亦供稱因嚴同女友旅遊,因嚴不參加感到「無安全感」,延後屠龍小隊12月1日參與示威。

另外,嚴並無在警方的監察名單,他亦無參與「軍訓」、「試槍」。

至於控方呈堂指控嚴的證物,包括嚴在安全屋被捕時,警方在他與張銘裕的房間發現兩件避彈衣,梁鴻谷批評警方以「小學推論」,認為避彈衣屬於嚴及準備使用,質疑警方並無安排試身便作此推論。

至於在嚴家中找到一疊食肆優惠券,包括5張肯德基10元現金劵、74張唐記包點蒸飯劵、20張百佳50元現金劵等,梁質疑控方只能證明嚴不常在家吃飯而已。

案件下周一續,繼續由辯方陳詞。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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