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5日)續審。控方傳召現於國安處工作的警員做供,他供稱曾與被告黃振強會面10次,並在會面後將期間抄寫的筆記自行銷毀。

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控方早前透露,黃振強將在審訊作供。

警員劉偉雄(音譯)今日供稱,警方在去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指黃振強有意與警方會面。劉其後十次與同僚和黃會面。劉稱黃在首次會面時表示「想認罪」和「交代一切」,當時劉有寫下筆記,不過他在返回辦公室後自行銷毀。他確認沒有就此請示上司,並解釋稱這是個人筆記,亦非警誡下的證供。

劉又指,自去年8月起獲指示向黃振強錄取證人口供,他以點列形式抄寫筆記,返回辦公室將要點輸入電腦,並銷毀筆記。劉在9月16日列印供詞草稿並交予黃,黃認為草稿有「詞不達意」之處而「有改有加」,直至9月20日黃正式簽署共百多頁的口供。至於早前的草稿亦被銷毀。

辯方質疑警員多次銷毀筆記是不尋常,劉表示不同意。辯方又質疑首次會面長達1個多小時,不可能只是黃重複交代認罪意願,劉則指黃有意認罪是重點,其他細節則已忘記。他又否認不保存筆記是不想讓辯方知道會面時的來龍去脈。

辯方問及劉是否得知黃曾投訴警察毆打他及迫他交出手提電話,劉稱不知道。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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