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子諸啟邦被指在6月12日,穿印有「光時」的上衣,及戴著代表「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FDNOL」黃色口罩,並在港鐵石門站被警方截查時,拒絕出示身份證,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罪(「新煽動罪」),以及「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與「有意圖而遊蕩」共3項罪名。案件今(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透露被告打算承認「新煽動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9月16日正式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就拒絕出示身份證的控罪,表示被告當時只是忘記帶身份證外出,並非帶有身份證而故意不出示,指如果將現時《公安條例》下的控罪,改為《入境條例》下的沒出示身份證罪,被告將會認罪。

曾因舊煽動罪入獄

計及今次,諸啟邦已經是第二次因穿上有抗爭口號的衣服被控告。

諸啟邦在2023年11月27日,於機場離境大堂接受安檢時,被機場職員發現身穿印有中英文「FREE HONG KONG 」及「光時」口號的長袖T恤,職員報警,警方發現諸還穿著印有英文「港獨」字眼的短袖T恤、背包內有3幅印有中英文「光時」口號的旗幟、一件印有中英文「FREE HONG KONG 」及「光時」口號的黑色T恤。

諸在警誡下表明知悉字句意思及認同該理念,並希望藉此爭取公眾支持,及透露有關衣物此前在台灣購買。

諸啟邦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今年1月被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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