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日)進行第64日審訊。

7名被告包括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本案由陪審團審理。

控方結案陳詞時稱,根據《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罪,均以吳智鴻團隊與「屠龍小隊」之間達成的放置炸彈和使用槍支的協議為基礎,並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施計劃;吳智鴻一方早在9月已經有使用槍械和炸彈襲擊警員的念頭,隨後在吳與屠龍隊長會面後,屠龍便加入串謀,兩方結合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為12月8日的計劃。

控方指,而本案涉及大量Telegram訊息,部份訊息並未直接與「促進協議」相關,但陪審團仍可考慮這些訊息的內容,思考為何有人會這樣說,從而評估協議的背景、相關人員的知識水平及證供的可信性。

例如,被告張銘裕於2019年10月曾向同謀者吳智鴻詢問「幾時搞殺狗」,雖此訊息並非促進串謀的直接證據,但可考慮其背景,進而評估11月18日形成串謀計劃後,張的知悉程度及參與情況。另一例子是,被告李家田在11月中大事件期間曾在群組中發訊息,稱中大的示威者如同童子軍,雖然這些訊息與促進協議無關,但陪審團仍可據此評估李供詞的可信性。

控方強調,其它「促進協議」的訊息本身是真實的,可以證明串謀的存在、各人的參與程度;串謀者的共同目標是在公眾場合使用槍支和炸彈攻擊警方,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各人達成這一共同目的,即已構成參與。

控方續指,串謀協議最初由吳智鴻一方發起,後來「屠龍小隊」加入,該計劃一直演變,直至11月18日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後,得知吳一方擁有槍支和炸彈,隨後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也加入了串謀,此時「屠龍小隊」正式加入協議。控方又指,這部份的法律基礎並不容易理解。

控方亦讀出Telegram群組內的部份訊息可被視為促進串謀的證據,例如「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信我,未plan好晒嗰20Kg都唔好出住」、「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等。

本案下周一(5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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