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歲男子涉嫌去年7月於港鐵朗屏站外面把一面「五星旗」和一面區旗扔入明渠,他今日(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兩罪,被判監禁45日。辯方求情稱,被告當日為宣泄情緒而魯莽犯案,不涉政治動機。

控方指,有元朗居民為慶祝七一,去年在元朗行人路懸掛11支五星旗及7支區旗。一名控方證人於去年7月3日下午約6時半,看到被告站在其中一支五星旗旗杆前,雙手抓住旗杆搖晃;隨後,明渠方向傳來「砰」一聲,證人看見一面五星旗跌到明渠上,並發現被告前方的五星旗不見了。有途人以手機拍攝事發過程,警方接獲報案,到場後發現旗幟上有黑色污漬和劃痕,被告翌日在住所被捕。

辯方求情稱,被告原本打散工維生,案發當日失業,再加上與父母爭執,為宣泄情緒而魯莽犯案,強調不涉政治動機。辯方又指,被告造成的損毀不大,相比起其它在示威活動侮辱五星旗的案例,本案情節較輕。

被告諸榮鋒(36歲,無業)被控於2023年7月3日,在港鐵朗屏站D出口外近,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國輝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把五星旗拆下再扔入明渠的行為明顯是侮辱行為,所以判處被告監禁45日。

案件編號:TMCC147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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