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生效接近兩年,民間組織「劏房支援連線」今日(20日)發布調查結果,發現超過四成受訪劏房租戶仍未有書面租約,劏房租戶仍須面對業主各種違規行為,例如不按照真實水電費收取租戶水電費用、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等。
調查於去年12月4日至今年1月4日期間以問卷形式進行,成功收集到217份居住在東區、九龍城、油尖旺、深水埗、觀塘、葵青、荃灣等地區劏房戶的回應。
調查結果顯示,超過四成(43.72%)受訪劏房戶沒有跟業主簽訂書面租約,他們普遍面對租期不清晰及無法打釐印的情況,難以保障自身權益;口頭租約佔8.37%;三成多(35.35%)沒有任何形式的租約,或舊租約已經過期,但未有訂立任何新的書面或口頭租約。超過七成業主在收取水電費用時沒有出示帳單副本;超過九成租客沒有收到差估署的租賃通知書副本;只有近三成租約有打釐印及業主全數支付釐印費。
另外,組織於去年3月至9月期間,收集了超過239份已簽訂的劏房租約作研究,分析各種違規情況。結果發現,在《租務管制條例》實施後有簽訂租約的個案當中,有七成(69.49%)是2年期合約,其餘三成則未按法例規定訂立租約,涉嫌違反《租務管制條例》。
組織亦歸納出10項削弱劏房戶權益的違規條款,包括欠租超過15天,業主有權截水截電;將租客物品清出;政府收樓或租客違反條款,租約自動作廢;租約沒有寫明水電費收取方式及註明必須出示證明;租約包含水電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以外的雜費;印花稅需由租戶承擔;租約沒有顯示兩年租期,次租期續租及調整租金水平的限制;沒有說明業主的維修義務,或將所有責任轉嫁租戶;沒有顯示租約打釐印後30日內需交予租客及60日後需交租賃通知書;租約沒有顯示業主地址,租客退租無法通知業主。
葵涌劏房街坊會吳女士稱,她之前的業主拒絕為租約打釐印,於租期一年後加租200元;在租約完結後,更扣起她的兩個月按金。她嘗試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但需要遞交已打釐印的租約作證明,由於租約已過了本應打釐印的日子,所以需要繳交10倍釐印費罰款,費用可能比 2 個月按金更昂貴,即使她勝訴亦得不償失。
東區劏房居民關注組何女士稱,她的業主從來沒有提供租約,更遑論為租約打釐印。她曾向業主查詢需要簽訂書面租約,但業主回應稱「如果你唔租,大把人爭住租,你唔滿意就搬走」。
組織建議政府,修例強制採用書面租約、加強執法巡查違規劏房、設立起始租金、統一規管所有劏房租賃、加強監管地產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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