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早前因為亂過馬路被罰款2,000元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港府、發展局、運輸署及立法會,指其未能訂立行人友善法例、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票控是不分青紅皂白,要求法庭裁定亂過馬路罪行違憲。高院法官高浩文今(3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高官指投訴不屬司法覆核管轄範圍,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最終駁回申請。

申請人Tsang Ho Ming(音譯:曾浩明),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入稟人在入稟狀指,香港道路設計不當,部份街道過於狹窄或濕滑,對行人造成困擾;過路燈設計有重大失誤,綠燈轉至紅燈前,綠燈會不斷閃爍,令人儘快衝過馬路;違規過馬路的傳票控罪須罰款2,000元,對低收入者構成負擔。

高官在判詞表示,根據《基本法》28條,列明本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但申請人向法庭投訴政府部門失職,提出的理據和《基本法》28條沒有合理爭辯的關係,設立亂過馬路罪行及其罰則屬立法機關職權領域,法庭不作干預。

另外,判詞又提及,相關道路交通條例並非不合理,能夠阻止行人把自己或別人置於險境,若如申請人所指,出現即時危險才截停亂過馬路人士,恐怕已經為時已晚。

法官認為,市民可就紅綠燈的設計問題、行人路狀況等表達關注,但相關投訴不屬於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內,故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並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 228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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