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丁屋政策違憲,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丁屋政策歧視香港所有非男性原居民,違反《基本法》。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2015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獲高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郭在開審前被撤消法援,社工呂智恒加入訴訟,成為第二申請人,他們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譚俊傑及譚俊宜代表。案件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以作為有利害關係一方,加入訴訟。

李柱銘在開案陳詞時,形容香港人被丁屋政策「玩弄(play)」了很長時間,已等候這宗司法覆核案多時,指自己從未處理過一宗官司,大部份港人都是受害者。他表示,丁屋政策從來只是一個行政政策,不受法例保障,可由政府完全決定何時修改、終止或繼續,但政府一直亦只採取「議而不決」的態度,避免處理有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土地和自然資源,香港面對日益嚴重的土地問題,他對政府沒有以所有香港居民利益為依歸,感到驚訝。

強調政策無法追溯至清朝

政府一方引述《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李柱銘指條文並無說明丁權是傳統權益,無提及「小型屋宇」,亦無提及女性權益不受保障。 有指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的法例,李柱銘反駁,《大清律例》沒有禁止女性或非原居民購買土地,申請方及政府方的專家均同意是事實。

他績說,英國租借新界後,當時新界原居民交出土地擁有權,並獲「集體官契(Block Crown Lease)」,若想改變土地用途,需要經英國殖民政府批准,《基本法》第40條亦沒有列明新界原居民有權要求向政府取地建屋。

根據《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丁屋政策根據居民的祖藉、出生及社會階級而定是違憲,同時女性原居民不受保障,為性別歧視。

至於《基本法》第122條,只寫「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而非新界原居民。李柱銘認為,《中英聯合聲明》的原意,是希望確保原居民仍有權居住在丁屋,無決定丁屋政策是否要繼續。《基本法》第122條只是將《中英聯合聲明》中的字眼,搬字過紙到《基本法》。李又引述昔日地區主任的說法,指「小型屋宇政策(丁屋)」只是一個過渡性行政政策,認為雙方政府當日故意留白,是讓香港政府可以決定政策的存廢。

出售丁屋後仍可申請公屋 對無丁權者不公平

李柱銘又提及,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在出售丁屋後,仍可以申請公屋,對無丁權者不公平。根據丁屋政策,丁屋不得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計只約2,100平方呎住屋面積,若用土地興建公屋,可提供較大的居住環境。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等人昨日亦有出席聆訊,劉業強在庭外形容案是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遇到的最嚴重挑戰,由於本案的結果直接影響原居民及後代,鄉議局委員及80萬新界原居民都非常關注,鄉議局現階段不會對覆核結果作出評估。但他認為丁權是國家落實《基本法》時,對新界人合法傳統權益的莊嚴承諾,鄉議局會抱積極樂觀的態度面對。案件預計審訊8日,今日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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