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12月14日)港警以涉嫌違反「国安法」第21條罪名——「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拘捕兩男兩女,指控他們透過網上訂閱平台,以金錢資助羅冠聰和許智峯。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天出來解畫,聲稱市民觀看涉嫌違反国安人士製作的影片,從而讓他們賺錢,並明知這些收益有機會用於犯罪,觀看或算「援助」,已可能犯法。湯家驊又指涉案付費平台所有會員都可被捕,勸市民取消訂閱,「唔好招嫌疑上身,睇或聽犯緊罪嘅人講咩,我覺得唔係好奇,或有新聞價值嘅傳播」。
聽湯家驊一席話,讓我更深刻地體會一個道理:只要思想夠滑坡,人人都作姦犯科。
最匪夷所思的是「睇或聽犯緊罪嘅人」這句話——湯大狀似乎假設,只要你被某個政權定性為「通緝犯」,你就無時無刻都在「犯罪」。但話說回來,羅冠聰、許智峯幾時被法院裁定「国安罪」成立呢?
翻查資料,許智峯正式被香港法院定的罪,只是「藐視法庭」,判監三年半。羅冠聰及其他涉嫌犯「国安法」的通緝犯,從來未經審判,遑論有罪或「犯緊罪」。如果湯家驊連「假定無罪」這麼基本的原則也否定,還是正式錄用的律師嗎?
要控告某人看片是「資助」罪行,必須證明犯罪動機。付費平台創作者提供內容,訂閱目的當然是為了觀看那些內容,好比你去餐廳是為了吃飯,不是為了「資助」老闆(所以經營不善的,不管「黃店」、「藍店」都要執笠),這是不證自明的。除非創作者明言課金用途是,比方說,「把鴨脷洲從香港分裂出去」,然後有人捐款,否則你根本證明不了其動機是「資助」罪行。
如果連睇片睇文也有罪,港人去日本用餐也要小心「犯法」。最近東京有間中華料理餐館,在店門貼上「中国人禁止入內」字條,引來住在日本的小粉紅踩場拍片。日本老闆不勝其擾,前天按照台灣網友的建議,在門口貼上「8964」、「香港獨立」等字條,結果導致小粉紅鬧事的影片全數下架,從此天下太平。
按照湯大狀和国安的邏輯,東京這家中華料理餐館肯定已犯下「国安法」第20條的「分裂罪」,若你幫襯那個「犯緊罪」的店主,順理成章就是「以金錢資助」該店從事「分裂」活動,萬一被小粉紅舉報,一入境香港就可被控「国安法」第21條了,對不對?
我也不明白,如果湯家驊的講法說得通,為什麼港警至今仍未控告YouTube或Patreon這類有份「資助罪犯」的外國勢力?執法不明不白,反而有資深大律師說,連看YouTube影片也可能犯法,肯定把外資嚇得更加雞飛狗走,損害香港利益,危害国家經濟,莫過於此。
稍堪安慰的是,真正嚴重損害香港和中国利益的人,国安都沒嚴正執法,否則全港「資助」他們的納稅人都要馬上落鑊了。@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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