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去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他的代表律師今日(10日)在庭上表示,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並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指原審演繹條文嚴重錯誤。法官游德康決定押後在3個月內作裁決。

林卓廷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指,林卓廷披露游乃強身份的原因,是基於721事件後游乃強調任為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警司,負責調查721事件,認為「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或會令公眾憂慮會否出現「821」、「921」事件,強調公眾有需要知道此事。

對於原審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林卓廷曾表明會去信警務處處長及於立法會中跟進,根本不需進一步披露游乃強受查,認為公開披露非唯一有效方式。沈士文則反駁原審為合理辯解添加了額外條件,即披露須為必須而唯一有效方式,他強調公眾有需要知情,而毋須屬唯一有效方式。

沈士文又指,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並非因《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受查,不應被納入條例第30(1)(b)條的控罪範圍。

控方則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調查的隱密性及得以順利進行,即使第三方只是披露受查人身份,已令條例不能有效執行,符合控罪元素。

案件編號:HCMA 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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