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3日)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中段陳詞指,即使無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只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已符合控罪元素;辯方反駁說法涵蓋的層面太廣,扭曲法例解釋。

控方陳詞指,《防賄條例》授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以緝破貪污的秘密勾結,有關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是要防止疑犯得知被署方調查,企圖銷毀證據或騷擾證人,其次為保護受調查人的名聲。控方不同意須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賄條例》調查才算犯罪,否則失去立例效用。舉例有人得悉廉署的調查工作後,向疑犯簡單透露「有人查你」,結果很可能疑犯猜到其貪污勾當已被揭發,唯通風報信者就可因此逃避罪責。辯方回應指,控方說法指廉署調查時受到極大保障,禁止訊息外洩,是扭曲條例原意。

裁判官葉啟亮問,如根據控方所言,在本案被告得知游乃強因賄賂罪受調查後,只要被告同時提及廉署及游乃強的字眼,不用提及游正受查,是否屬於犯罪,控方同意,又稱視乎案情,被告有機會在深知游乃強涉賄賂罪被查後,單純提及游的身份便已犯罪。

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回應時反駁,若根據控方說法,不論被告如何談及游乃強,以至僅談及游乃強在7.21事件後負責入村調查,均屬犯罪的話,「咁樣並唔係法例原意嘅東西」。 辯方稱,現時廉署似乎是希望不修改法例下,直接擴大法例限制的範圍,「只要提及游乃強身份,咁就坐一年監,咁係唔合理」,質疑控方為讓廉署能得更大的保護,不想資料被公布,便扭曲法例解釋。

案件下周一再續,預料將裁定本案是否表證成立。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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