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罪案,特別是涉及貪官權貴者,肯定係正義行為,但個人會否因為正義行為而惹上官非?其實是大有可能,報道說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被廉署拘捕控以「披露收調查人身份等資料」,而經常高調批評並談論廉署多宗案件的前廉署官員,現立法會議員的林卓廷,亦被親共媒體及政府官員點名指控已經犯法云云。報案告人就算有根有據,但隨時惹上官非,這其實已成另類白色恐怖。
首先筆者必需指出,法律歸法律,法律是否執行是政策考慮,當權的人不能一句「依法辦事」就將濫用法律打擊異己,迫害忠良的行為推得一乾二淨。亂報案涉及報假案,是犯法之事,但執法機構極為寬鬆看待報假案的行為,就是不想影響了一般人的報案意欲的政策考慮。
林卓廷作為前廉署官員,爆內幕有一定依據,公眾也相信真有其事,但就幾乎一定會涉及《官方機密條例》中禁止披露保密資料的問題,例如涉及特首UGL案。如亂說話就是誹謗,說真話就是刑事罪,因為官方機密是包括保安及情報資料,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related to commission of offences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未經授權的披露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information entrusted in centidence).
另一條政府正大加利用阻止反對派爆料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早在1994年港英政府就曾經用這一條檢控《明報》報道廉署正調查地產商涉聯手壓低拍賣價的報道。此案裁判官裁定違反資訊自由的人權無效,上訴庭推翻無罪裁決成有罪,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再裁定報道由於沒有明確調查對像所以無罪。
但第30條還是存在,目的本是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也時有人因隨便「爆料」廉署正在調查某人而被檢控,但一般判刑甚輕,多為守行為或社會服務令。
1996年時法例被修改以保障公眾知情的人權,在六種情況下可以披露,包括:(1)已發出逮捕手令;(2)受調查人已被逮捕;(3)受調查人已被要求提交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4)已收到限制令;(5)受調查人已被據手令被搜查;(6)受調查人已被要求交出旅行證件。最後,披露廉署人員的不合法及濫用權力或疏忽職守,或事件對公眾的健康或安全有嚴重威脅,都是可豁免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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