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屯門區議會主席歐志遠在2015至2019年間,因為在屯門展示24張沒有印上編號的橫額,被律政司入稟追討共7,600元移除橫額等費用。由於歐志遠缺席審前審核,法庭裁定律政司勝訴,歐志遠不服裁決,提出申請要求裁決作廢,暫委審裁官鄺慧渝今(15日)駁回申請,歐另須賠償448.8元訟費。
歐志遠向審裁處解釋,因疫情而沒有檢查信箱,未有在法庭頒令後7日限期內提出反對,要求撤回判決。但鄺官指,歐志遠的解釋不合理,歐志遠在1月已得知法庭判決,但卻稱疫情後忙於個人業務,直到5月才嘗試申請,當中存在嚴重延誤,直言這是歐的個人選擇,與人無尤。
鄺官亦認為歐志遠在案中並無勝訟機會。雖然歐志遠聲稱,其他區議員都會出現沒有按相關規例在展示的橫額上印編號的做法,但不能因為他人的橫額沒有被移除,便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
因被告缺席聆訊 法庭判律政司勝訴
律政司於2021年代表食環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歐志遠於2015年至2019年期間,未經許可在屯門多處展示24幅橫額,期後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C條將有關橫額移除,並多次向歐徵收移除費用及發出繳款通知書,但歐沒有在限期前繳費。
案件原排期於2022年12月5日作審前覆核,但因歐缺席聆訊,法庭遂頒下缺席裁決,裁定律政司勝訴,歐須支付約3,100元移除費用、4,500元訟費及利息,合共逾7,600元。直至今年5月,歐才向法庭申請作廢命令,撤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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