鰂魚涌公園在2018年發生槍殺案,一名女保鑣疑因外祖母遺產分配問題,在公園突然掏出手槍連開4槍,擊斃二姨和四舅父,另外三姨及二舅父亦遭槍傷。她否認兩項謀殺及兩項蓄意射擊罪並在2021年受審,結果被裁定4罪全部罪成,判囚終身。她不服裁決提上訴,上訴庭今(19日)頒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年49歲女上訴人詹心桀(原名魏朝霞),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至27日,在鰂魚涌公園內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及其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意圖使二舅父詹前駒(72歲)及三姨詹小慧(60歲)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兩人射擊。上訴人指,原審法官對她有偏見,只考慮不利她的證供,指引導陪審團時亦有出錯。
詹心桀提出,類似案件就有意圖而射擊罪判囚9年,她就此罪各被判12年屬不合理。惟上訴庭在判詞中指,無爭議的是上訴人確曾殺人,問題在於她犯案是否受精神失常影響。並指事件並非偶然,被告有意圖相約受害人見面,在公眾地方開槍,更帶了大量子彈讓她可以繼續射擊。法官形容上訴人作為是「行刑式殺人(execution-style killing)」,結果兩名親戚死亡,另兩人則僥倖逃過一劫。
在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稱若因精神問題而裁定詹謀殺罪脫,而誤殺罪成,需由詹證明「減責神志失常」,認為在無罪推定下由詹證明「減責神志失常」並不公平。判詞指出,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在謀殺案中以減責神志失常作辯護卻是例外,即使考慮到減責神志失常,謀殺罪控罪元素亦不改,減責神志失常只屬特殊辯解以減輕犯案性質或刑期。
而上訴方指,控方在原審時指控詹不可靠,並指詹在會見精神科醫生時假扮有精神病病徵,相關言辭或會令陪審團認為她假裝有精神病,以掩飾她有預謀和冷血行兇。上訴庭則認為,詹心桀向不同精神科醫生說法有異,而控方當時亦未有依賴被告精神狀態指控申請人謀殺。
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法官處理證供及引導陪團時未有犯錯。就兩項蓄意射擊罪的量刑基準並無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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