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控違反《社團條例》案,6名被告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分別被罰款2,500元及4000元。被告之一的大律師吳靄儀表示,案件關乎港人結社自由,會仔細研究判詞,而另一被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表示,案件同宗教自由無關。

認同基金等於社團 裁判官:基金從未提申請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同控方所指,「612基金」成立目的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非純粹為慈善目的,符合條例下「社團」定義,從成立至解散期間一直運作,包括舉辦記者會、與公眾及其他組織有交易來往等,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社團。而《社團條例》已清楚列明,本地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要申請成立或豁免申請,但基金從來都沒有遞交申請。

嚴官又指,6名被告分工合作、積極參與「612基金」的運作,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在多個基金召開的記者會上為主要發言人,可被視為會長。證據亦顯示,基金秘書施城威有岀席基金會議及決策討論,其與其他信託人一樣,有責任確保決策得以落實,屬基金的司庫,皆符合「幹事」定義。他亦有配合基金需要,以個人名義為基金注冊網頁域名、專頁、電話等,又以個人户口及其獨資擁有的顧問公司「ET Aqua Constancy」處理基金財政及行政工作。

裁判官考慮到組織的規模、個別被告在組織內的角色等,加上各人違規時間不短,亦非小型組織,有辦公地點及聘請職員,判首5名被告,包括陳日君、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各罰款4千元;施城威因較後加入,則罰款2,500元。

辯方:被告無相互權利義務 控方案例過時

對於控方早前引用1972年「銀會案」中定義「社團」的指標,包括成員是否有相互義務及權利。各辯方律師分別指,首5名被告作為信託人只負責管理基金,不代表他們之間有相互權利與義務;而本港50年來已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控方舉出的案例已不合時宜;代表施城威的大律師就指,施城威只是以一般僱員、憑合約為612基金處理行政工作,權利義務與信託人不同。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社團條例》第5C條最高判處罰款1萬元,不應就首次犯案就判以最高刑罰,又指吳靄儀對相關情況較熟悉,才會成為主要發言人,並不代表是領導人。

吳靄儀:關乎港人結社自由 會研究判詞

眾被告今早9時左右陸續抵達法庭,庭內也坐滿前來旁聽的市民,其中包括社民連前成員曾健成、「女長毛」雷玉蓮等,「女長毛」在休庭期間,曾與何韻詩握手問好。在裁判官宣讀判詞期間,眾被告神色平靜,許寶強曾與坐在左邊的何秀蘭交談;陳日君因聽力問題,需佩戴耳筒聽取判詞。

吳靄儀判決後在庭外表示,今次是首宗涉及《社團條例》註冊申請的案件,官司關乎社會上其他人和團體等的待遇和處境,認為對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會仔細研究判詞後再考慮下一步行動。陳日君就表示,今次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不上關係,看不到對本港宗教自由有何損害,希望大家不要太強調他作為宗教人士的身份。

傳票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根據條例第5C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

在等待裁決期間,施城威本月初在機場再被捕,被指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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