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則趣聞:昨天(6月7日)李家超入稟高等法院,表示三次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指明的時間內,呈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現在要求法庭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注1)

那三份遲交的同意書,分別涉及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登的選舉廣告,當事人是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根據上述《規例》,違反選舉廣告的相關規定,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這件事我在4月已寫過(注2),節錄了《明報》新聞、《港人講地》的方力申專訪(已被悄悄刪除),以及李家超選舉廣告的相關重點。勿說是推理,但只要把三方資料並列,細加比對,明眼人都看得出發生了什麼事。讓我以方力申廣告為例,整理一張時間表供大家參考:

一、4月17日晚上7點50分,《港人講地》以「響應呼籲擔任抗疫義工 方力申認同李家超指地區力量能發揮重要作用」為題,刊出一篇方力申專訪。但整個訪問中,除了標題和記者行文間植入「李家超」名字外,受訪人根本從未表示「支持李家超」,甚至連「李家超」三字也沒說出口,反而講了很多感激前線醫護抗疫的話。(注3)

二、4月18日早上8點正,李家超「競選辦」不點名引述《港人講地》的方力申訪問,並配上方力申圖片發布選舉廣告。令人驚奇的是,即使在這個廣告中,也沒有一句話顯示方力申表態支持李家超。(注4)

三、按照《規例》,李家超須於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方力申的支持同意書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但19日和20日均未見上載。

四、4月21日早上,《明報》記者分別向李靜、林智遠及方力申助手查詢,問他們「是否得知自己的言論成為選舉廣告」。李靜的第一反應是「吓」,隨後強調支持李家超,「無問題,都好高興,出一分力」。方力申助手的回覆則是:方力申只是接受網媒《港人講地》訪問,「選舉廣告詳情要再向公司了解。」(注5)

五、4月21日下午及黃昏,李家超「競選辦」終於上載三人的同意書,已比《規例》指明的時限,遲了兩至三個工作天,違例表證成立。據上載的同意書顯示,李靜的支持同意書簽署日期是4月12日,方力申的簽署日期是4月17日。(同注5)

根據同意書的日期顯示,原來李靜和方力申都在廣告發布前簽了同意書,清楚知道自己會替李家超賣廣告,實在太令人暖心了。

你可能不知道,比起「過期上載同意書」,候選人若未有在發布廣告前,獲得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書,即屬「非法行為」,罪行嚴重得多,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 200,000元及監禁 3 年,並喪失日後選舉中的候選人資格。(注6)

分別在2011年及2019年區議會選舉當選的梁偉權及李軒朗,正因為未有在發布選舉廣告前,取得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書,結果被法官裁定「非妥為當選」,區議員資格亦遭禠奪。兩人均像李家超一樣,嘗試申請豁免刑罰,但不獲法院接納。

細看《明報》報道的李靜和方力申助手反應,以及《港人講地》此地無銀的刪文舉動,我們絕對有理由追問:如果方力申、李靜早已簽下同意書,知道自己成了廣告主角,為什麼記者找上門時,李靜還會有「吓,無問題,都好高興」的反應,而方的助手則以「選舉廣告詳情要再向公司了解」作覆呢?這是一條有益身心的推理題,適合茶餘飯後玩味再三。

走筆至此,不禁想起一個我在2019年9月18日專欄文章〈無可疑才最可疑〉中寫過的故事——那故事歌頌了古代中國「法治」,出自明人祝允明《野記》。我寫道:

//某人出外從商,船夫見四顧無人,覬覦他的錢財,於是把商人推下水去,把他淹死。船夫將貨財據為己有後,若無其事到商人的家,告訴他的妻子,商人並未出現。妻子遍尋不獲,訴諸縣令,經年查不出真相。然後來了個明察秋毫的新縣令,他重新調查,細問商人妻子,船夫當時到底說了什麼。妻子說,船夫拍門時只說了一句:「娘子,如何官人久不來下船?」

縣令一聽已覺可疑,再向船夫詰問,船夫的答案跟商人妻子一樣。縣令大笑:「兇手是你,你自己已招認了。」船夫大吃一驚,問:「我什麼時候招認了?」縣令答道:「你明知官人不在家,所以敲門時才叫『娘子』,否則你一定先找商人。」船夫無話可說,只好認罪。

發掘真相,必須在人家不懷疑的地方懷疑;掩藏真相則相反,是在人人懷疑的地方不懷疑。//

言歸正傳,李家超的確有權「依法」申請豁免,自稱因「粗心大意、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 (非因不真誠所致) 而違反規定」。去年3月25日,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就李軒朗案頒下判詞,裁定李軒朗非妥為當選,法官指李雖非存心欺詐,但不等於是無心之失,指李是「罔顧自己選舉責任」,故不會給他寬免。

李家超一而再再而三遲交同意書,已是鐵證如山不容抵賴,按照官府老爺的邏輯,這到底是可接受的「粗心大意」,抑或不該寬免的「為達目標,罔顧責任」呢?Sorry,玩過推理題後,我已經沒興趣過問了。

1、https://bit.ly/3zlvid7

2、〈万刀甲支持李家超,背後原因令人暖心〉

https://bit.ly/3Qa4thO

3、原文已刪除,但Google頁庫存檔仍在:

https://bit.ly/3zt8xnt

4、https://bit.ly/3Q1DgOt

5、https://bit.ly/3QbNonF

6、https://bitpX.ly/3xcjG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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