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22日)在網誌表示,將於周三(25日)在立法會首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修改兩條法例,提高罰則。包括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容許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以及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訂為1,000萬元。

羅致光說,過往20年整體工業意外率有明顯下降,每千名工人的工業意外率由2000年的51.7下降至2020年的12.4。但過去10年因工業意外導致死亡個案數字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沒有下跌的趨勢,特別是對一些明顯嚴重違規而導致死亡的個案,罰款卻明顯過輕,其中更有持責者多次觸犯職安健法例而導致嚴重意外。可見條例的罰則明顯極之缺乏阻嚇力。

他續指,今次修例涉及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罰則均已超過20年沒有作出修訂,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就違反極嚴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容許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並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他強調,只會針對罔顧後果地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而構成極高罪責,並導致工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特殊情況,才引用相關建議提出檢控。

當局又建議,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訂為1,000萬元;並建議加入新條文,若公司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要求法庭量刑時,須參考該公司於案發日的相關財政年度營業額,以協助法庭評估被告的運作規模和財政能力,從而作出阻嚇性罰款。

羅致光形容,是次修例工作十分「浩瀚」,修訂最多的部份涉及230條條文,包括建議將160條條文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級別提升,70條條文的嚴重性級別降低。他說,雖然表面上涉及僱員的最高罰額沒有調升,但由於有共90項涉及僱員的條文調高了嚴重程度,整體的最高罰款額提升了2.2倍。

除此之外,另有一項改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工作將在下屆政府初段才會提交議會,即是要求承建商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規模較小但風險較高的建築工程,讓勞工處可以及早依據工程的風險作出職安健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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