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髮型師助理葉浩軒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保管或控制2罐噴漆,以及襲擊警員,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昨日(8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

案發當日2019年10月1日,警方禁止民陣舉辦「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市民發起多區示威。有人於屯門屯喜路3號文娛廣場外聚集,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時20歲青年,涉手持棍狀物衝向警員(警號#14159),以及身上攜有噴漆。

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由於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確診染疫而缺席昨日聆訊,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辯方的求情內容,陳述被告曾做侍應、髮型屋學徒,因疫情而失去工作,轉為四出做散工。

外展社工替他撰求情信,稱被告擔任滑板導師期間表現盡責熱誠。辯方又指,案情並非最嚴重、對社區滋擾有限、被告不是帶領角色,反而參與程度低,一直單獨行事,因目睹女友被警員制服,情急之下才衝向警員,動機是希望救女友。

高官判刑,指辯方在求情中提及被告為救女友而衝向警察,惟被告在感化官面前並未披露此原因;認為不論真相如何,被告等同置法律於不顧、以自己方式解決問題。

高官續稱,暴動歷時十多分鐘,無可否認被告衝向警察的行為激發了示威者作出更暴力的行為,包括襲擊警察、向警方和傳媒潑濺腐蝕性液體,以及導致附近設施被破壞。

就暴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和襲警3罪,高官分別以監禁4年、6星期及3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不能獲減刑,因此3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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