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送中運動期間,一名美籍銀行律師Samuel Phillip Bickett在港鐵站與一名制伏跳閘青年的休班警員理論,之後被控襲擊警務人員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8個星期。最近,他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8日)駁回上訴,指他理據不足,刑期並非過重,須繼續服刑。
控罪指Samuel Phillip Bickett(36歲)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站近F出口樓梯間襲擊警員俞樹生。去年7月6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判處被告入獄18個星期,林官指Samuel拉扯警員,跪於警員左胸之上,導致警員多處受傷,行為暴力。林官引用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大聲公襲警被判處12星期監禁的案例,指Samuel的案件更嚴重,雖然並沒有引起騷亂,但影響社會秩序,不能容忍。去年8月,他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
今日,高院法官杜麗冰駁回Samuel就定罪和刑期提出的上訴,他須要即時繼續服刑。
上訴人認為該名警員於案發時未有及時出示委任證,亦使用不恰當武力,並不屬於執行職務。杜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出錯,該名休班警員在第二次被查問時有承認警員身分,而事發時正值香港社會動蕩時期,所以休班警當時亦獲配備伸縮警棍。
上訴人解釋,他當時看到休班警手持警棍,覺得十分危險,所以他打算緩和及調停事件,希望保護自己及其他人。杜官則反駁:「那是警棍,又不是槍。」律政司一方亦指,上訴人想拿走警員的警棍時,對警員使用過分及不必要武力。至於為何該警員沒有出示委任證,律政司一方指當時警員與上訴人互相持著警棍不肯放手,如果警員鬆手會有危險,需要等待其他警員到場後才能出示委任證。
至於刑期方面,杜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指案發地點為繁忙港鐵站,有途人因此而情緒高漲,而案中警員為免警棍被搶奪,最終倒地及被上訴人襲擊腹部。因此,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加刑2周亦非不恰當,故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上訴人Samuel曾於美國任刑事辯護律師,2013年一度來港,之後轉到台灣。2019年,再轉到香港的美國投資銀行任職合規部門,去年4月起因案件被停職。
去年7月判刑時,美國駐港澳領事國民服務(Chief Citizen Service)代表堅靈頓(Devin Kennington)都有到場旁聽,他當日接受訪問時敦促香港政府保障司法獨立,法庭案件不受政治干預,保障所有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
案件編號:HCMA33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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