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判18天監禁及停牌兩年,「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則罰款3,000元。楊明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下午2時許,楊明在女友莊思明的陪伴下步入法庭,經理人也有現身。有數十名記者到場訪問,當被記者問到心情如何,是否擔心判監時,楊明沒有回應。
裁判官聽畢辯方律師陳詞和求情後,裁定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監18天及停牌兩年,並需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至於「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一罪,楊明同樣罪成,罰款3,000元。楊明女友莊思明聽聞判決後哭泣。
辯方律師即時提出上訴及申請保釋。裁判官批准楊明保釋,保釋條件為現金3萬元,居於報稱地點,不得離港,每周3次向山頂警署報到。
去年8月楊明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撞毀戰前石牆,其後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3項罪名。他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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