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今(3日)公布一名人士由於沒有取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規定的相關註冊承建商資格進行小型工程,上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6萬元。

屋宇署人員於2017年到葵涌葵定路一座工業大廈視察時,發現一個工場被分間為多個單位,涉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N章)的小型工程項目,包括豎設非承重磚牆、鋪設實心地台及豎設排水渠管。由於進行上述建築工程的人士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故遭屋宇署檢控。該人士在法庭認罪,並於10月27日被判罰款6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之下行事的人,無合理辯解而進行小型工程乃嚴重罪行。屋宇署如發現有關違規情況,會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之下行事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核證或進行小型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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