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谷店經理於2019年8月在上水遭警員截查,並從他背包搜出伸縮棍,之後又在其寓所搜出兩個「鐵蓮花」。他早前就藏有「鐵蓮花」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罪,但否認一項針對伸縮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成,並判處8個月監禁,經理提出上訴,要求推翻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早(16日)於高等法院應訊,法官張慧玲認同原審裁判官裁決有錯誤,沒有充份考慮辯方辯解,故撤銷其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及判刑。
案情指上訴人黃琪偉(34 歲),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天平村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並於翌日在寓所管有2個「鐵蓮花」,遭當時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判囚8個月。另外,黃承認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即「鐵蓮花」,被判囚 2 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囚8個月,據悉,被告獲保釋上訴時已服刑3個月。法官張慧玲指原審裁判官似乎沒有考慮上訴人下屬的供詞,稱「一粒字都無提過」,認為「咁嘅情況下,好難話個定罪係啱」。
被告早前自辯稱,支伸縮棍是於淘寶網上「貪得意」買下收藏,並將其放在爆谷店私人儲物櫃,偶爾會拿出觀賞。被告續,由於案發時段有示威者破壞商場的店舖,為免爆谷店受影響,便把私人物品由儲物櫃取走。被告表示淘寶網就伸縮棍的描述有標注合法,加上縮棍能夠通過海關檢查,故把它當作玩具。而被告下屬亦供稱,被告時會拿淘寶購入的伸縮棍在公司「睇嚇、玩嚇」,被告亦曾問他是否需要代為於淘寶購物並運送至公司。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表示,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曾列舉拒絕上訴人自辯的六項理由,但上訴方認為該等理由不合邏輯及與證據不符。對於律政司表示,上訴人購買該伸縮棍後放在公司,其後又取回家途中時遭截查,屬於不合理辯解。法官則指雖然伸縮棍本質上屬於武器,是否違法是取決於上訴人的心態,加上淘寶寫明合法又能順利送抵香港,足以令上訴人相信管有伸縮棍並不違法,加上其「完全無諗住作非法用途,咁點解唔係一個合理辯解呢,我真係唔明白。」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一般情況下,上司下屬不會一起於淘寶購物並寄送公司,亦未有詳細解釋不接納辯方證供的原委。而律政司代表指法庭或可考慮無知是否可以成為合理辯解時,法官回應稱,無知與否與本案並不相關,重點是上訴人的辯解是否合理,「辯解唔係聽佢講,聽邊個講?」最終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即場獲釋,書面判詞將於稍後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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