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後首宗案件「唐英傑案」審訊踏入第九日,今日(8日)於高等法院繼續審訊。辯方指被告有嘗試剎車並故意避開警員,無意進行恐怖活動。控方則反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故意展示違反國安法的旗幟,再故意駕車撞向警員。案件押後至明天再訊。

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涉嫌背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有刻意迴避警員且並非有意進行恐怖活動

辯方陳詞指,案發當日被告身上物品大部份均是急救用品,而且駕車每次駛過警方防線時亦故意避開警員,亦有在交通燈前停下,可見被告並非有意進行恐怖活動。而且三名受傷警員亦沒有受到嚴重傷害,認為不符合進行恐怖活動的定義。法官杜麗冰作出回應,指警員的傷勢是「幸運地」沒有大礙,不代表被告的行為不嚴重,又質疑到底是被告避開警員,還是警員避開被告。

辯方再提及被告在撞擊警車前,曾有警員持盾走到被告車前,像有舉起手上的盾牌的動作,意圖向被告投擲盾牌,被告駛過警員旁該盾牌便在警員手上消失。辯方認為儘管盾牌沒有擊中被告,但警方舉盾欲襲擊被告已足以令被告分心,才失控翻車誤撞到三名警員,更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撞到警員前曾有嘗試剎車,試圖避開撞到任何警員,所以相信撞車事件屬於一場意外。

辯方又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只是駕車時背後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而口號創造者梁天琦當年只把涉案口號用以競選用途,並無鼓勵人去做暴力或者不法的行為,認為控方不能單憑一句口號證明被告有分裂國家的意圖。

控方反駁是被告蓄意撞向警員

控方反駁案發當時為「港版國安法」生效翌日,傳媒大幅報道「港版國安法」已生效,而且被告手機存有警方舉紫旗,警告在場市民有機會違反「港版國安法」的相片,相信被告知道案發當日「港版國安法」已生效。而且其後在被告手機內的雲端,找到一個由被告創建的名為「光復香港」的檔案,但檔案內並無任何文件或相片。

控方指事實是被告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插在背上,已經是嚴重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被告駕駛電單車速度快,引擎聲音大,現場亦有人拍手、歡呼,甚至為他拍照,認為被告行為明顯屬煽惑。而被告最後駕駛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撞倒三名警員,相信被告是故意衝越方防線及撞倒警員,而且是警員迴避被告。

而昨日(7日)控方質疑被告的錢包內放置身份證的地方,藏有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卡片或貼紙,但昨日檢查被告的錢包時發現沒有該物品,傳召當日負責搜被告身的警員後亦沒有進展。控辯雙方經過多番爭議後,控方原欲打算傳召更多證人。法官陳嘉信今表示,卡片有可能在案發現場或被告留醫期間意外遺失,無證據證明被告取走卡片;再者該部分證據價值不大,最終裁定證據不必要,控方毋須傳召證人。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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