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反修例運動爆發後,有警員和家人被「起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遞交文件,擬就打擊「起底」等行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任何未經當事人同意,意圖披露他人資料,威脅、恐嚇、騷擾,令他人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又建議在出現大規模或重複違反《私隱條例》情況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預防「起底」事件發生。 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自2019年6月至今年4月,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關於「起底」的投訴個案,同期已將逾1,460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的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公署亦主動聯絡,297 次去信涉事18個網站,要求將5905連結移除,其中約 7 成連結,即 4328 條已移除,其中 1460 宗個案已轉介警方調查。調查中,警方共拘捕 17 人,當中2人已被定罪。

「起底」刑事化 最高囚5年及罰款100萬

當局認為雖然政府按《私隱條例》執法,惟其立法原意並非為針對近年的「起底」行為。但現時大部分「起底」涉及個人資料在網上隨意散布甚至多次轉載,以至難以追尋資料來源,難以跟進,加上公署無強制法定權力要求網站移除個人資料,建議在《私隱條例》第64條下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新條文,如任何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該當事人或其家人,意圖造成心理傷害,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現行《私隱條例》第42條訂明,私隱專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進入處所的權力,當局認為應適用於「起底」罪行;建議申請手令時,而處所內懷疑存有有助調查的物品,並賦權私隱專員向任何人送達糾正通知,收到的人可在14日內提出上訴,違法者最高可以判監2年。

私隱專員賦權申請禁制令

建議修例亦賦權私隱專員,若認為社會已出現或很大機會出現大規模「起底」,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關乎特定人士或群體的起底再發生。就涉違《私隱條例》第64條等個案,專員可作出檢控,亦可將較嚴重的個案等轉介警方或律政司作出跟進。當局爭取在今個立法年度內完成有關「起底」修例草擬,並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民權觀察創辦人王浩賢擔心目前政府定罪門檻太低,應清楚定義「起底」。又認為,對新聞界影響較大,若涉及一些公眾利益,在有合理辯解下的資料披露,不應一刀切作出禁止,平衡資訊自由亦須考慮涉事資料的披露是否合符公眾利益。又建議當局修例時應作出明確列明,如涉及公眾利益的披露可獲豁免等,保障資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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