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後,首宗被定罪並被判刑的案件,昨(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披露其前女友及她丈夫個人資料的男被告認罪,被判監8個月。回顧「起底」刑事化過程及當局標榜的打擊「起底」相關舉措,包括收緊查冊,惹起過多方面爭議,對付的由網民、涉個人恩怨者,到社運人士、記者都有。

被告何牧華(27歲),被控7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名,指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在4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冒認事主開設帳戶,在未經資料受害人女子X同意下,披露她的中英文姓名、教名、Instagram帳戶名稱、手提及公司電話號碼、住址、工作電郵地址、公司名稱、職銜、大學名稱、年齡、身高及相片,意圖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

翻查資料,何是在私隱專員公署於「起底」刑事化後的第4次拘捕行動中被捕。

案情指被告和女子X在交友程式認識,並發展成情侶,約半個月後分手並犯案,在交友程式、社交媒體以事主個人資料開設帳號,邀請他人到X的住所作不道德交易,並在一個擁有超過4.1萬人成員的Telegram群組公開X的資料,之後她收到滋擾電話及訊息,又被人盜用資料借錢和訂購食物。被告又披露X丈夫的個人資料,以證明X有婚外情。

官:法庭需懲治、阻嚇及譴責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根據受害人X的心理報告,被告多次披露她的個人資料,導致她受嚴重心理困擾,X要轉工並刪除所有社交媒體帳戶,截斷與朋友的聯繫,X亦對事件影響朋友、家人及同事深感內疚。

張官認為本案對X的傷害不可估量,加上被告一而再於不同平台上披露X的個人資料,旨在傷害她及其家人和朋友,案情嚴重,法庭需「懲治、阻嚇及譴責」,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選擇。張官就被告7項罪名分別以9星期至6個月,共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整體案情和認罪扣減,判被告監禁8個月。

私隱專員公署反「起底」 展10次拘捕行動 涉個人恩怨、商業糾紛等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在案件判刑後表示,歡迎法庭裁決,強調「起底」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

私隱專員公署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表示,判決凸顯起底可以即時被監禁,屬嚴重的刑事罪行。截至上月底,署方就「起底」展開109宗指名調查及10次拘捕行動。

綜合公署資料,「起底」刑事化後根據《私隱條例》採取的10次拘捕行動,大致可分為涉及金錢糾紛、商業糾紛、租務糾紛、工作結怨、臨時僱員糾紛、感情糾紛引起。

公署數據顯示,2019、2020和2021年,公署處理涉及「起底」的個案分別為4,208、1,198和842宗,2022年截至9月底,則接獲633宗起底相關的投訴。

「起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以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起底」刑事化源於反送中運動 初透過禁制令與藐視法庭罪掛鉤

「起底」行為在香港存在多年,到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警隊濫權、濫暴激起市民憤怒,手無寸鐵的網民「起底」多名警員的個人信息希望震懾,導致律政司及警務處在該年10月25日向高等法院聲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市民公開警員及其家人資料,並於當日下午獲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

當時的臨時禁制令列明,禁止在未經相關人士同意下,非法及故意地公開警員及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職位、住址、辦公室地址、學校地址、電郵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職員證明文件、Facebook帳戶、Instagram帳戶、車牌號碼以及警務人員與家屬的任何相片。同時也禁止恐嚇、騷擾或威脅警員以及其家人;禁止協助、唆使、煽動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但是臨時禁制令一出,遭法律界紛紛批評,大律師黃宇逸認為「騷擾」、「煩擾」及「干擾」的定義很闊,巿民在街上不斷辱罵警察,或一直追著警察詢問其執法理據,都可能已經違反禁制令,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因此他形容禁制令是變相立下辱警罪。香港大學媒體法專家法斯特亦指,禁制令禁制的活動遠遠超出「起底」,禁制令亦無保護同被「起底」的記者和民主派人士。

隨後高等法院亦發出另一臨時禁制令,禁制任何人故意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傳播或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以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禁制令亦禁止任何人故意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到2020年10月,即該臨時禁制令發出一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已將45宗涉嫌違反禁制令的「起底」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2020年12月,一人因在社交平台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於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為首宗因違反禁止「起底」禁制令被判監禁的案件。

黃之鋒等涉違起底禁制令 被控藐視法庭

查高院先後於2019及2020年頒布3份臨時禁制令,禁止針對警員、特務警察、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及滋擾行為,及禁止在網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及威脅使用暴力,3份臨時禁制令現時仍生效。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4人,涉轉發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資料,違反匿名令及法庭起底禁制令,律政司控告4人藐視法庭。案件上月批出交付許可,但法官關注案件由警方完成調查至控方申請交付許可,已相距約20至28個月,出現檢控延誤。

此外在10月,一名19歲患自閉症青年因致電滋擾法官,被控違反起底禁制令,承認藐視法庭罪被判監14日,緩刑一年。

「起底」刑事化連同收緊查冊推行

2021年2月4日,當立法會民主派總辭後,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即預告,政府會透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將「起底」定為刑事罪行。她當時聲稱,網絡及社交媒體上充斥著「起底」、仇恨及歧視言論、假新聞。同時又提到將重新檢視查冊制度,因為出現不少利用查冊取得個人資料用於起底的行為。

其實早於2019年10月,即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的同一個月,運輸署已收緊車牌查冊,取消「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表格」中的「其它」選項,只提供「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3個選項。

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即因為要製作關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專題報道「7.21誰主真相」,選擇「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遭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

另一方面,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在去年6月收緊公司查冊。現時公眾已經不可得知公司董事登記的通常住址、身份證號碼最後4位數,只能查到其通訊地址及「部份身份識別號碼」。此外,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去年11月起,要求查冊人士「實名」查冊,提供姓名及身份識別資料。

將「起底」刑事化的《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終在去年10月生效,主要範疇包括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及相關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訊息。此外條例具域外法權,即使有關通訊平台總部不在香港,公署亦有權將停止披露通知送達。

一度傳出擬禁Telegram打擊「起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年5月更透露,「起底」刑事化後相關行為仍舊猖獗,會考慮對「起底」猖獗的平台採取進一步果斷行動,包括引用《私隱條例》第66L條,限制市民使用有關海外平台。當時多間親共傳媒引述消息稱,當局關注的平台正是市民常用的Telegram,公署可能考慮限制市民在Telegram發布訊息,甚至要求下架程式。

但是當局針對Telegram的同時,卻對親共派「起底」民主派人士的網站置之不理,引來坊間質疑。另外在技術上,俄羅斯政府曾嘗試封鎖Telegram的IP地址,但制裁的後果是「誤中副車」,導致未能瀏覽部份其它網站,結果放棄,香港擬禁Telegram的事件最後不了了之。

到今年11月,鍾麗玲表示公署共向24個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發出超過1,300張移除涉及「起底」信息的通知書,涉及超過15,000個相關信息,主要涉及商業、金錢、感情、政見等糾紛,當中九成成功被移除,亦有頻道被封鎖。

案件編號:STCC 198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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